公务员考核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gōng]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练:zhàng)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pinyin:gēn)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繁:員)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pinyin:zōng)旨和【hé】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读:zuò】人员。
第四条 国家【练:jiā】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pinyin:hé》任免,依照《拼音:zhào》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pinyin:lì)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拼音:bì)须履行下列义务:
#28一#29遵守宪《繁:憲》法、法律和法规
#28二#29依《yī》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28三#29密切联系群(繁体:羣)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8四#29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练:yì]
#28五#29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练:zé】,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28六#29保守国家秘密和工(拼音:gōng)作秘密
#28七#29公正廉洁{pinyin:jié},克己奉公
#28八#29宪法和法律规定{练:dìng}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练:xià】列权利:
#28一#29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繁:職》、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8二#29获得履行职责所【suǒ】应有的权力
#28三#29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练:bǎo]险、福利待遇
#28四#29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de]培训
#28五#29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繁: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8六#29提出申诉和控告【练:gào】
#28七#29依照本条例[拼音:lì]的规定辞职
#28八#29宪法和法律规定(pinyin:dìng)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繁:類》
第八(练:bā)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繁体:關)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繁体:覈》、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繁体:務]是指办事员、科员【yuán】、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pinyin:shì}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繁体:級]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繁:係}是:
#28一#29国务院总理:一[yī]级
#28二#29国务【pinyin:wù】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28三[sān]#29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28四#29部级副职(繁体:職),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28五#29司级正职,厅级{繁体:級}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28六#29司级副职,厅级[繁:級]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28七#29处级正职,县级[繁:級]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28八#29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读:bā》至十一级
#28九#29科级正职,乡级正zhèng 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28十#29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fù 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28十一#29科员《繁体:員》:九至十四级
#28十二#29办事员:十(拼音:shí)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读:wù)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拼音:guó]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繁:績)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拼音:zuò】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拼音:dìng】。
第四(练:sì)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练:dì》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shì 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pinyin:yǔ)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繁:員),应(繁体:應)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gōng 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8一#29发布招考公告{gào}
#28二#29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繁体:審]查
#28三#29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繁:試)
#28四#29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miàn 的考核
#28五#29根据考试、考核结果《pinyin:guǒ》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pinyin:zhèng)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繁:門》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繁体:錄)用考试,由国务院【yuàn】人事部门负责组【繁: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pinyin:zuò)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读:gōng)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pinyin:yòng)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读:de),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繁:錄)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繁:覈)
第二十条 国家行《练:xíng》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练:dé)、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pinyin:zuò】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澳门金沙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繁体:時]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繁:覈》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繁:爲)年度考核的【练:de】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xiǎo]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练:nián)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繁体:衆)意见的基{pinyin:jī}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繁:覈)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皇冠体育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pinyin:qǐng】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繁体:覈)结[繁体:結]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繁体:關》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繁:齣)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练:yǐ》奖励:
#28一#29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练:de》
#28二#29遵守纪律,廉洁奉公(读:gōng),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28三#29在工(读:gōng)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繁:經》济(繁:濟)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8四#29爱护公共[拼音:gòng]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28五#29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zhòng】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28六#29在抢险、救灾(繁:災)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28七#29同违法违纪行为[繁:爲]做斗争,有功绩的
#28八#29在对外交往中zhōng ,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28九#29有其他功绩的{拼音:de}。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繁:獎)励(繁体:勵)。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yuán)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练澳门巴黎人:qī]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pinyin:xià》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28一#29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练:zhǐ]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8二#29玩忽职《繁体:職》守,贻误工作
#28三#29对抗上级决议和(读:hé)命令
#28四#29压制批评[繁:評],打击报复
#28五#29弄虚作假,欺《pinyin:qī》骗领导和群众
#28六#29贪污、盗窃、行贿、澳门金沙受贿或者利[拼音:lì]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28七#29挥霍公款,浪费国家{pinyin:jiā}资财
#28八#29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拼音:hé》人民群众的关系
#28九直播吧#29泄露国家秘《繁体:祕》密和工作秘密
#28十#29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读:lì》益
#28十一#29参与《繁体: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28十二#29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bù 良影响
#28十三#29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读:yǔ)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8十(shí)四#29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wèi]构成犯罪的,或[练:huò]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繁:昇》工资档次《拼音:cì》。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xù》,在规定的(pinyin:de)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练:yǔ}国家公务员行政[zhèng]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拼音:dìng)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读:yǐ》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拼音:fēn]不视为恢复《繁:覆》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pinyin:chú】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繁:麪)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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