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惩条例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 奖 励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 奖 励(繁:勵)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读:shì)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lì】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zhuān]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pinyin:jí}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读:xíng】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繁:實)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繁:風]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zài 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pinyin:jì}效益(拼音:yì)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拼音:sì》)为增进民族团结澳门伦敦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繁: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繁体:國]家和人民群众《繁:衆》利(pinyin:lì)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繁体:災》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繁体:績}的;
(九)在对外交往{wǎng}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拼音:yǒu]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繁体:條)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读:jì)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练:de]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繁:勵]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繁体:務)员集【jí】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繁:規)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de)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拼音:w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pin澳门金沙yin:yī】)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pinyin:huò】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练:zhòng】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tā》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繁体:懲]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繁:關)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繁体:職)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繁体:織】调[繁:調]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繁体:應]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读:zuò】、报告个人有关事(shì)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练:yǒu}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拼音:fǎ】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huó 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读:huò》者参加罢工;
(三(pinyin:sān))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pinyin:mín)族分[fēn]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wù)工作;
(五)拒绝执《繁:執》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练:huò}者打击报复;
(澳门银河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练:zhòng};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jǐ)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娱乐城(繁体:財)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yì};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练:mì]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拼音:zài】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xìn 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dé}、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练:huò]者网络活动;
(十六【读:li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xìng}组织《繁体:織》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拼音:yú》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读澳门新葡京:fǎ】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de)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yī)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拼音:yī)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繁:責]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繁体: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练:fǎ]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繁:齣)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读:suǒ》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练:liù)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繁:務]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pinyin:zhǔn】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繁体:違》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繁体:實]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读:rén)。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拼音:lǐ】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读:chū)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练:dìng]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练:shí]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繁: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繁:個)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繁:過],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练:àn》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读:yǒu》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拼音:wèi)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读:dàn)是,解除降级、撤《读:chè》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繁:級》别、原职务、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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