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全文?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全文?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员法全文是多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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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繁:務》会《繁体:會》议通过,现予【拼音:yǔ】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练:péng】
1993年(nián)8月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练:lì》
第一章 总 则【pinyin:zé】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pinyin:xíng}政效能,根gēn 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pinyin:mín》服务的(pinyin:de)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拼音:rén)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yuán)。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lǜ 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拼音:yǒu】关法律规定办(拼音:bàn)理lǐ 。
第二章 义务与权(繁:權)利
第六条(繁体:條)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shǒu 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hé 政策执行公务;
(三(练:sān))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读:de]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繁:職)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拼音:gōng》作秘密;
(七)公正[读:zhèng]廉洁,克已奉公;
(八)宪《繁:憲》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繁: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miǎn 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繁:應]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繁:動]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繁体:訓];
(五)对国家行{pinyin:xíng}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练:gào];
(七)依[yī]照本条例定的其他权利。
(八)宪《繁:憲》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fēn 类
第八条 国【guó】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pinyin:chǔ】上,进行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读:měi】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拼音:xíng】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娱乐城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读:gōng)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的指办事员、科员、副(读:fù)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pinyin:xún)视员、巡视员(繁:員)。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繁体:級}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繁:係}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读:yī)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lǐ :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练:zhèng)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w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繁体:視)员:五至八级;
(六)司级副《读:fù》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chù】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繁:級》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pinyin:jiǔ】至十三级;
(十)科级副【练:fù】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pinyin:shí}四级;
(十二)办事员[繁体:員]: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读:de)级别,按照所任职{繁体:職}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拼音:gōng》作需《pinyin:xū》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pinyin:dāng】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练:yòng)
第十三条 国[繁体:國]家行政《练:zhèng》机关录用担任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练:jiān)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繁:國》家员时,对少《拼音:shǎo》数民族报考者应《繁体:應》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读:sì}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员员,应当具备国《繁:國》家规定资格条件。
第十六(pinyin:liù)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读:zhāo)考公告;
亚博体育(二)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繁:開)考试;
(三)对审查合格(练:gé)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繁体:麪)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míng】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读:shì》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练:shì}部门或者省级人《拼音:rén》民政府人事部{练:bù}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繁体:條]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繁:錄》用考试【pinyin:shì】,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繁体:規》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繁:歷)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繁: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练:gōng】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繁:試)用期满合格的,正(pinyin:zhèng)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繁:試]用期内,应当按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tiáo 国家行政机(繁体:機)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pinyin:wù}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支持(读:chí)客观公正的《练:de》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pinyin:xiāng)结合。
第二(读:èr)十二条 国家《繁:傢》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nián)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读:zhèng)机关在年度考核时{练:shí}设立非常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拼音:de)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读:dù》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拼音:xìng】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繁:門)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繁体:總》结,再zài 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繁:衆)意见的基础上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繁:務)院工作部门[繁:門]司局级以上领导职《繁体:職》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繁:稱}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guǒ]应【yīng】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繁:覈]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dù)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繁体:務)、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pinyin:liù)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拼音:jiā)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chéng 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jiǎng 励,支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pinyin:xiàn}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繁:於)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拼音:de】;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chū 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繁:會]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繁体:財》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繁:輓》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拼音:zuò]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拼音:xíng]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拼音:lì】益的;
(九)有其他(tā)功绩的。
第二十九(读:ji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èr 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读:zhèng)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拼音:zhào】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拼音:jiǎng)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读:zhào》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繁:紀)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读:shǒu}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sàn】布有损政府声誉(繁体:譽)的言论,组织【繁体:織】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练:èr))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拼音:hé}命令;
(四[pinyin:sì])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读:zuò)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读:lì);
(七)挥霍《读:huò》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拼音:mín》群众的关系;
(九{拼音:jiǔ})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练:shì}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pinyin:dòng】;
(十二)违[繁:違]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澳门威尼斯人性的经营活动《繁体:動》;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练:de》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繁体:爲》,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拼音:pī】评教育后改正【读:zhèng】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pinyin:jǐng)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pinyin:fēn)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pinyin:jìn}升职务和级别(读:bié);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ì 。
第三十四条《繁体:條》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繁:規)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de】行政处分,应当事实{练:shí}清楚、证据确凿、定[dìng]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繁体:條)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pinyin:xíng】政处分,依法分别【bié】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拼音:bì)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繁体:處)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繁体:職]分不视为恢复原(yuán)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pinyin:xíng)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繁:晉)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pinyin:fēn】的决定应当以书面[繁体:麪]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拼音:bā》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读:jiā)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jiān}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练:xíng]。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pinyin:gé)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拼音:yī】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繁:職)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拼音:xiāng)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读:xíng)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pinyin:shàng】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繁:機》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入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练:rèn]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pinyin:dé}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繁体:彆]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繁:晉》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繁体:稱》职的,或[练:huò]者不胜任现职又yòu 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繁: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读:dìng}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练:miǎn]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xíng》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拼音:jí】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皇冠体育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读:q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读:yī])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èr》)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三sān )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练:de);
(五)因其他原因{yīn}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拼音:shí)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读:huàn)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pinyin:huò)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繁体:職)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练:shàng}的;
(五)退休(读:xiū)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拼音:biàn]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拼音:shàng】一人一职,确因(读:yīn)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繁:準》,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gōng 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pinyin:tiáo}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繁:導)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dìng)。
第十章 培 训[繁:訓]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练:yào),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繁:計]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繁:聯)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shí】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wù】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拼音:zuò]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拼音:xīn)知识的培训。
第五《pinyin:w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读:péi}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繁体:擔]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繁体:國)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读:de}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练:shí】一章 交 流
第五{拼音:w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读:qǐ]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拼音:zuò】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繁:輪]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繁:傢》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拼音:jiā)行政机关接受调[繁:調]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繁:傢)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繁:職]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sī}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练:jiàn)。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繁体:務)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繁体:當)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繁:區》、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pinyin:rèn)职务规定的条件{读:jiàn}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繁体:擔)任{拼音:rèn}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繁:傢)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拼音:zhǐ】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繁: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繁体:職}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de》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繁体:關》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读:zhèng]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pinyin:zhí)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gōng》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繁体:關]系人员的利害(hài)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zhèng 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练:zài)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繁体:傢》公务员除外。
第十shí 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pèi】的原则。
国家[繁体:傢]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繁:資]、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zhào}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pinyin:dù)。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读:dìng)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读:gōng)资《繁:資》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shí 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dāng]人员(繁体:員)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huó 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繁:傢》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练:xīn】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繁:試)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繁:後],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pinyin:hé】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除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yě 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拼音:gōng》务员的保险和{读:hé}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繁体:辭》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繁:職】,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miǎn 机关应当在[zài]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zhèng}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fú 务年(拼音:nián)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拼音:wèi)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练:èr]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繁:員》,给予开除处《繁体:處》分。
第七十三(练:sān)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练:èr》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繁体:營}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拼音:xíng)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繁:職]的;
(二世界杯)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pinyin:qí}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练:wèi》调[繁:調]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繁体:編)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拼音:huò]者无正当(繁:當)理由逾期不(读:bù)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繁:傢]公务员纪《繁体:紀》律,经多次教育仍无《繁:無》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由所在机关提出建《拼音:jiàn》议,按管理权限[练:xiàn]报任免机关审批,并《繁:並》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bèi]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练:wù】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读:gōng}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繁体:辭]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繁体:傢)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shí 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繁体:國]家另有规定外,国《繁体:國》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繁体:週]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读:shī)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练:yào)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pinyin:tuì)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shí)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pinyin:de》。
第八十条 国家(繁体:傢)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拼音:jīn)和其他各项待遇{读:yù}。
第十六章 申【读:shēn】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pinyin:chù】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拼音:shí)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拼音:de),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lǐ)。
复核和申{练:shēn}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繁体:級)行政机关[繁: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繁:齣)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kòng]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读:bì}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繁体:務]员处理错误的【拼音:de】,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繁体:監)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繁体:務)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拼音:xià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hé)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繁:縣》级以上人【拼音:rén】民政【拼音:zhèng】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pinyin:xiàn】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练:hé》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拼音:fǎn】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dìng);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jí}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读:yǒu]关手续。
国家行政{拼音:zhèng}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拼音:zhí)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繁体:處)分。
第十八(拼音:b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拼音:yuàn]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pinyin:bù)署和(练:hé)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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