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在1989.02.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中文名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9.02.16实施时间1989.02.16快速导航实施日期文件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征[繁体:徵]兵工作暂行规定》在1989.02.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
中文名(练:míng)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zàn 行规定
颁布单位[pinyin:wèi]
河北(拼音:běi)省人民政府
颁【练:bān】布时间
1989.02.16
实施时间(繁:間)
1989.02.16
快速{sù}
导航
实[繁体:實]施日期
文件全(读:quán)文
第一章 总则《繁体:則》
第一条 为使征[繁体:徵]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é)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繁:條]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练:bīng)工作。
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拼音:bīng》的任务、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各【拼音:gè】地、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pinyin:mín]的数量、体质《繁体:質》和生产、生活情况确定。
第四条 适龄公民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读:yīng)征。
第五条 在乡(镇)城镇户口的适龄公民按农村条件(pinyin:jiàn)兵征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征兵工作(拼音:zuò)人员,应严格[pinyin:gé]依法征兵,正确掌握标准,确《繁体:確》保新兵质量。
第七条 征兵经费由yóu 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公室逐级下达,县(市、区)以上{pinyin:shàng}兵役机关掌握使用。应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地、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繁:強)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应征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光荣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为保卫祖国(繁体:國)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机[繁:機]构和职责
第九条{pinyin:tiáo} 省、地(市)、县(市、区【qū】)设立征兵领导小组(或人民武装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读:yì}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民政、交通【拼音:tōng】运输等部门共(练:gòng)同抽调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各级征兵办公室,非征兵时期有少量liàng 人员负责《繁:責》国防教育、兵役登记,处理征兵善【拼音:shàn】后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搞好优挽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拼音:zhèn)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读:zuò)由本单位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武装部的由政工或劳动工资部门办理。
第十二(拼音:èr)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政治摸底和新兵政治【练:zhì】审查,把好政治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政治退兵的《练:de》善后工作;负责对扰乱、破坏征兵工作有关问题的处埋。
卫生部门:负责体检医务人员的抽调、业【练:yè】务培训和应《繁:應》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把好身体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做好身体退兵的善(练:shàn)后工作。
民政部门:督促检查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接[读:jiē]收(拼音:shōu)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老兵的中转(zhuǎn)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会同兵役机关、民政(练:zhèng)部门做(练:zuò)好在职职工的征集工作,以及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经{繁:經}费,会同兵役机[繁体:機]关制定征兵经费标准、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保证新兵安《练:ān》全准时运输。
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应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 组织{繁:織}准备
第十三【拼音:sān】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征兵前应搞好调查摸底,掌握应征公民的数量(练:liàng)、质量和思想反映,为做好征兵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着相对集中,就近连片的原则,一个县(市《读:shì》、区)一般不超过两[繁:兩]个接兵单位,特种兵和专业技术兵应适当分散,并与技术兵储备基地发展规划相结合,对口划拨。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和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应(繁体:應)逐级部署当年【读:nián】的征兵工(pinyin:gōng)作。
征兵办公室应制定好实施方案,搞好兵员划拨、服装发放、新兵运输、技术兵储《繁体:儲》备计划[繁:劃],印发宣传教育提纲,印制征兵工作有关表格,培训体检、政《zhèng》审人员。
第四章 兵役(练:yì)登记
第十六条 兵役登记是依照《兵役法》规定必须履行的(练:de)一项法定程序,各级兵役机关应认真做好每年的兵役登【拼音:dēng】记工gōng 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pinyin:shì]处等基层单位应设兵役登{pinyin:dēng}记站,由适龄公民自行到站登记,或采取定点、巡回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的适龄公民应填写《兵役登记(繁:記)表》,并结合登记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目测。
第十八条 对【练:duì】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按《兵役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服、免服或(练:huò)不得服兵役,并选定当年预征对象,一并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对确定为应服兵役和当年预征对象的人员,由兵役机关分别发给《兵役证》和《预征对象(练:xiàng)通知书》。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pinyin澳门银河:jī}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五章 体格检查chá
第二十条 县(市、区)成立体检组,负责新兵体检。一般县成立一个体捡组,大县不超过《繁体:過》两个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县可《练:kě》采取一组多站的办法巡回(繁:迴)检查。
体检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卫生局一《练:yī》名领导担任体检组长。体检人员应具备医疗技术好、思想作(练:zuò)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在体检人员中,参加过征兵体检工作的应不少于二分之《读:zhī》一。
第二十一条 县(读:xiàn)(市、区)兵役机关提前三至五天向预征对象发出体检通知澳门巴黎人书;预征对象持体检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体检站受检。
第二十二条 征兵体检实行岗位责任制[繁:製]和两人交叉检查,主检【jiǎn】把关。吸收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对预定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抽(复)查,普通兵抽查面不少于《繁体:於》三分之一,抽查淘汰率超过百分之五(pinyin:wǔ)的,应全部复查;对特种兵应全部进行复查,潜艇、潜水兵由地市复查{chá}。
第二十四条 医务[繁:務]人员参加体检,七天内为义务工作时间,超过七天从征兵经费中【拼音:zhōng】给予补贴工资。
检验、透视、化《读:huà》验只收成本费。
第二十五条 厂矿(繁:礦)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其所有单位照发工(拼音:gōng)资、奖金等。
第六世界杯liù 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征集新兵政《拼音:zhèng》治条件规定,应征公民(pinyin:mín)的政治审查,由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治审查以应征公民本人极速赛车/北京赛车及其家庭和直系亲属的现实表现为重点。杜绝把对党和社会主义不满、有犯罪前科以及有流氓盗窃和打架斗殴经教育不【练:bù】改的等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征入部队。
第二【拼音:èr】十八条 政审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责任制,村(居委会)负责初审,乡镇负责复[繁体:覆]审,县(市、区)负责终审。
第二十九条 征集的【拼音:de】中(读:zhōng)央警卫师条件兵,应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外[读:wài]调和综合取证。
第七章 审批【拼音:pī】定兵
第三十条 审批定兵应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选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家庭劳动力充裕,身体强壮,有专业特长的青年nián 人伍。政治、身体有边缘【繁:緣】问题的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审批定兵实行村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市、区(拼音:qū))征兵办公室审批的方法。县(市[pinyin:shì]、区)审批定兵,应有体检、政审人员,乡镇武装部干部和接兵部队的领导参加,共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坦克乘员、水兵、空降兵可在县(繁:縣)(市、区)范围内择优选定;潜艇、潜水兵在地、市范围内选定。县(市、区《繁:區》)定兵应注意(拼音:yì)留有一定的预备数。
第三十三条[繁体:條] 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rù 伍通知书》。
第八[pinyin:bā]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四条 新兵交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一般在县(市{拼音:shì}、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民兵训练基地或其它交通方便的地点,由县(市、区)征兵办(拼音:bàn)公室将《新《读:xīn》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交接双方应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第三[pinyin:sān]十五条 新兵应在起(练:qǐ)运(繁体:運)前一至二天集中,并组织好对新兵的观察,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换。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前的经费开支由征集部门负责,交接后的开支由(拼音:yóu)接兵部队负责。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协助部【bù】队搞好新兵编队、乘车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兵的被装,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繁体:撥)。武警部队(繁:隊)新【练:xīn】兵的被装,由武警部队负责。被装应在起运前三天发给新兵。
第九章 运输(拼音:shū)新兵
第三十八条《繁体:條》 级征兵办公室应在接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商定填(练:tián)报车运计划。省征兵办公室统一汇总,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九条 新兵运[繁体:運]输计划(繁:劃)下达后,应及时召开新兵运输工作会议,部【练:bù】署新兵运输工作。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运输车辆的调度使用,严格执行车运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新兵运输任务。
第四十条 对由铁路运输的新兵,应提前两个小时将其送到dào 乘车站候车。有关部【pinyin:bù】门应协助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军供站应积极做好新兵运[繁体:運]输中的饮食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十澳门威尼斯人章 善后工作《zuò》
第四十二条 新兵入伍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搞好优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基(读:jī)层(繁:層)干部,走访慰问《繁体:問》新兵家庭,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拼音:shì】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gōng 的,由原单位照发基jī 本工资。
第四十三条 妥善处理检疫期的退兵(练:bīng)。对身体确实不合格的,应予以接收;与部队有分歧意见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决;因思想问题退兵,应配合部《拼音:bù》队做好工作,由部队带回;因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回的新兵,经县(市、区)公安和兵役机关查证属实的,应予【练:yǔ】以接收。
第四十四条 退回的新兵,应在一周内处理(读:lǐ)完【练:wán】毕,并及时逐级报告。对退回的新兵,公安机关应予落户。非个人原因造成的退兵,原是机关团体、企事《pinyin:shì》业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
实施日期【qī】
第四《读:s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繁: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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