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一【yī】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繁体:學]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hé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培训学(繁:學)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huò 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术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国家学历文凭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繁:條] 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拼音:hé]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改善我省教育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
第四条 培训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练:de]管理、监督、检查、评估《拼音:gū》和审(繁:審)计。
澳门伦敦人 第二章 培训学校{pinyin:xiào}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培(练:péi)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繁:請》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dāng 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繁体:個)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培训[繁:訓]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繁:學》周转(繁体:轉)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并提供(pinyin:gōng)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quán 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要按(àn)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繁:決)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jù 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繁:級》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繁:應》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有政【zhèng】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yǔ]培训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pinyin:yīng】持有相应[拼音:yīng]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七)有固gù澳门新葡京 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读:píng]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读:zhèng】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拼音:shǎo》于100平方米。
培训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读:shēn]体的场所和体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繁体:衛]生,便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de 规模、层次、形式的不同《繁体:衕》,配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练:de)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练:xiào)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繁:佔)60%以上;期{练:qī}刊不少于5种。
第六条 设置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拼音:jiàn):
(一) 基本《读:běn》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繁:適)应的培训场所,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hēi 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繁:場]所也应符合环澳门威尼斯人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 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读:xū)要【拼音:yào】的教学、实[繁体:實]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作。
(四) 管理人员,应具备[繁体:備]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繁:資)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读:xùn)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读:hé]法律法规。
(六)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lǐ》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拼音:sān)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练:jiào}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繁:備]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拼音:wù]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繁:應)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拼音:lǐ)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繁体:導》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繁:學》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读:hé》教材应经专家论证,并报(拼音:bào)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繁体:組}织实施。
(九)应《繁:應》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开云体育、教师管理、财务与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繁:費]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pinyin:yǐ》上。
第七条 自行筹建校舍有困[繁体:睏]难的培训学校,允[读:yǔn]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繁体:捨】:
1、临时性简易(练:yì)建筑;
2、危《读:wēi》房、厂房、民舍;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拼音:jí)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pinyin:fáng]屋。
第九条 培训{练:xùn}学校可以利用其(练:qí)他单位的实验、实{练:shí}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pinyin:sān)章 设置申请
第十条 培训学校分筹办【pinyin:bàn】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条(繁: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pinyin:dài]建设完成并达到设置条件后,可申请正式建校。
培训学校筹办期{练:qī}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繁:辦)学层次、办学形[读:xíng]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澳门新葡京 (二)学校章程,内容róng 包括:
1、 学校的名称、地【pinyin:dì】址;
2、 办浑宗旨、规模、层【pinyin:céng】次、形式等;
3、 学校[读:xiào]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shì】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读:qī}、议事(练:shì)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pinyin:rén];
6、 出资(繁: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 学校自行终[繁体:終]止的事由;
8、 章程修改程序(拼音:xù);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读:míng]称、地址;
1、个人举(繁体:舉)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2、国家机(繁体:機)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pinyin:tí】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繁体:體)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繁体:質]等及有(yǒu)效证[zhèng]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繁体:贈)人的姓名【míng】、所捐资产的(读:de)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xíng)政负责(繁:責)人、专《繁体:專》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读:gào】、办学经费[繁体:費]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八)培训(繁:訓)学校发展规划;
(九)办学场地证明文(练:wén)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校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lì】的租赁协议;
(十(练:shí))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练:míng)称。
第四{练:sì}章 审批程序
第十shí 三条 审批机关接到办学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审查 审批机(繁体:機)关(繁:關)按规定对拟成立的培训学校申报材料进《繁体:進》行形式审查;
(二) 考察 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cái 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pinyin:de],组织{繁:織}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 发证 以审批同意举办的培【péi】训(读:xùn)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拼音:de]名称[繁体:稱],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确切体现地域,并在名称中加“培训”字样。
第十五条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办学许可证》、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到银行开设账户,到公安部(bù)门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同{练:tóng}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非企业法人资格登记。
第五章 附《pinyin:fù》则
第十六条境外的组织和个(gè)人在我省境内办学(繁体:學)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练:zhí}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读:xíng),由省教育行政及劳动(繁体:動)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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