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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国防教育教案河北 河(拼音:hé)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2025-03-25 20:57:57Gyms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在1989.02.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中文名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9.02.16实施时间1989.02.16快速导航实施日期文件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guī 定》在1989.02.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

中文名(练:míng)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pinyin:dìng】

颁布单位(练:wèi)

河北省[pinyin:shěng]人民政府

澳门新葡京颁(拼音:bān)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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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2.16

实施时间《繁:間》

1989.02.16

澳门银河快速《读:s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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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繁体:實]施日期

澳门博彩文件全文(拼音:wén)

第一章 总[繁体: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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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征{练:zhēng}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繁:閤]我省实际,制(拼音:zhì)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繁体:義]祖国的需要。各级人rén 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条 每年征{练:zhēng}集新兵的任务、范围、时间和[读:hé]要求,按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各地、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征兵工{练:gōng}作。

征兵[读:bīng]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生产、生活情况[繁:況]确定。

第四条 适龄公民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读:yì)登记,报名应征。

第五条 在乡(镇)城镇户口的适龄公民按农村条【tiáo】件兵征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征兵工作人员{pinyin:yuán},应《繁体:應》严格依法征兵,正确掌握标准,确保新[xīn]兵质量。

第七条 征兵经费由[pinyin:yóu]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公室逐[练:zhú]级下达,县(市、区)以上兵役机关掌握使用。应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地、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征兵宣《xuān》传教育工作,向(拼音:xiàng)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应征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光荣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机构和【hé】职责

第九条 省、地(市《拼音:shì》)、县(市、区(繁体:區))设立征兵领导小组(或人民武装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练:hé》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共gòng 同抽调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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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征兵办公室,非征兵时期有少量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兵役登记,处理征兵善后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搞(练:gǎo)好优挽工作(练:zuò)。

第十一条 乡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人民武装部[读:bù]办理,不设武装部的由政工或劳动工资部《pinyin:bù》门办理。

第十二条{pinyin:tiáo}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政治摸底和新兵政治审查,把好政治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政治退兵的善后工作;负责对扰乱、破坏征兵工作有关问题的处【chù】埋(读:mái)。

卫生部门:负责体检医务人员的抽调、业务培训和应征公民体格检(繁:檢)查工作,把好身体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繁体:關]做好身体退兵的善(读:shàn)后工作。

民政部门:督促检查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gōng 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拼音:xīn}老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会同兵役机关、民政(读:zhèng)部门做好在《pinyin:zài》职职工的征集工作,以及退伍军人的[读:de]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经费,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经(繁体:經)费标准、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pinyin:fǎ》。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保证新兵安全准时运输{练:shū}。

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应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应征公民及其[拼音:qí]家属的思想工作《zuò》。

第三章 组织准备[拼音:bèi]

第十三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征兵前应搞好调查摸底,掌握应征公民的数量、质量和思想反映,为做好征兵工作提供(读:gōng)依据[繁体:據]。

第十四(sì)条 本着相对集中,就近连片的原则,一个县(市、区)一般不超过(繁体:過)两(繁:兩)个接兵单位,特种兵和专业技术兵应适当分散,并与技术兵储备基地发展规划相结合,对口划拨。

第十五wǔ 条 根{拼音:gēn}据上级征兵命mìng 令和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部署当年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应制定好实施方案,搞好兵员划拨、服装发放、新兵运输、技术兵储备计划,印发宣《练:xuān》传教育提纲,印制征兵工作有关表格,培训体检[繁体:檢]、政审人员。

第四章 兵役登记(繁:記)

第十六条 兵役登记是依照《兵役法》规(繁体:規)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pinyin:xù],各级兵役机关应认真做好每年的兵役登记工(pinyin:gōng)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应设兵役登记站,由适龄公民自行到站登记,或采取定点、巡回的办法进(jìn)行登记。登记的适龄{练:líng}公民应填写《兵役登记表》,并结合登记对(繁体:對)其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目测。

第十八条 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按《兵役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服、免服《练:fú》或不得服兵役,并选定当年预征对象,一并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对确定为应服兵役和当年预征对象的人员,由兵役yì 机关分别发给《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jiàn)立兵役登记档案{练:àn},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五章 体格检【jiǎn】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成立体检组,负责新[练:xīn]兵体检。一般县成立一个体捡组,大县不超过两个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县可采取一组多站的办法巡《拼音:xún》回检(繁:檢)查。

体检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卫生局一名领导担任体检组长。体检人员应具备医疗技术好、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在体检人员中,参加过征兵体检工作的[de]应不【bù】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繁体:條) 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前三至五天向预征对象发出体检通知书;预征对象持[拼音:chí]体检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pinyin:de)体检站受检。

第二十二条 征兵体检实行《读:xíng》岗位责任[读:rèn]制和两人交叉检查,主检把关。吸收部队[拼音:duì]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对预定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抽(复)查,普通兵抽查面不少于(繁:於)三分之一,抽查淘汰率超过百分(读:fēn)之五的,应全部复查;对特种兵应全部进行复查,潜艇、潜水兵由地(练:dì)市复查。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参加《读:jiā》体检,七天内为义务工作时间,超过七天从征兵bīng 经费中给(繁体:給)予补贴工资。

检验、透视(繁:視)、化验只收成本费。

第二十五条 厂矿企事业[繁体:業]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其所有单位照发[fā]工资、奖金等。

第六章 政治{读:zhì}审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征集新[拼音:xīn]兵政治条件规定,应征公民的政治(pinyin:zhì)审查,由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治审查以应征公民本人及其家庭和直zhí 系亲属的现实表现为重点。杜绝把对党和社会主义不满、有《练:yǒu》犯罪前科以及有流氓盗窃和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的等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征入部队。

第二十八条 政审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责任制(繁:製),村(居委会)负责初审,乡镇负责复审,县(市(读:shì)、区)负责终审。

第二十九条 征集的中央警卫师条件兵(拼音:bīng),应对亚博体育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外调和综合取证。

第七章 审《繁:審》批定兵

第三十条 审批定【dìng】兵应本着择优选《繁:選》定的原则,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选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家庭劳动力充裕,身体强壮,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人伍。政治、身体有边缘问题的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审批定兵实行《练:xíng》村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xiàn (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批的方法。县(市、区)审批定兵,应有体检、政审人员,乡镇武装部干部和《读:hé》接兵部队的领导参加,共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坦克乘员、水兵、空降兵可在[zài]县(市、区)范围内择优选定;潜艇、潜水兵在地、市范围内选定。县[繁:縣](市、区)定兵应注意留有一定的预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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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练:zhǔn}服现(xiàn)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练:zhēng}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

第八章 交接jiē 新兵

第三十四条 新兵交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pinyin:gōng]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一般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民兵训练基地或其它交通方便的地点,由县(市、区)征兵办公{练:gōng}室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交接双shuāng 方应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 新兵应在起运前一至二天集中,并组织好对新兵的观[繁体:觀]察,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繁体:應)及时调换。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前的经费开支由征集部门负责,交接后的开支由接兵部队负责。各级征兵bīng 办公室应协助部队搞好(hǎo)新兵编队、乘车等工作。

第三十{shí}七条 新兵的被装,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武警部bù 队新兵的被装,由武警部队负责。被装应在起运前三天发给新兵。

第九章 运(繁:運)输新兵

第三十八条 级征兵办公gōng 室应在接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商定填报车运计划。省征兵办公室统《繁:統》一{练:yī}汇总,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九条 新兵运输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召开新兵(读:bīng)运(繁体:運)输工作会议,部署新兵运输工作。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运输车辆的调度使用,严格执行车运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新兵运输任务。

第四十条 对由铁路运输的新兵,应提前两个小时将其送到乘车站候(读:hòu)车。有关[繁体:關]部门应协(繁体:協)助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军供站应积极做好新xīn 兵运输中的饮食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十(shí)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兵入伍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搞好优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走访慰问新兵家庭,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pinyin:shì》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练:gōng)、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的,由原单位{wèi}照发基本工资。

第四十三条 妥善处理检疫期的退兵。对身体确实不合格的,应予以接收;与部队有分歧意见的,由省征兵{bīng}办公室裁决(jué);因思想问题退兵,应配合部队做好工作,由部队(繁体:隊)带回;因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回的新兵,经县(市、区)公安和兵役机关查证属实的,应予以接收。

第四十四条 退回的新兵,应在一周内处理完毕,并及时逐级报告。对退回的新兵,公安机(繁体:機)关[繁体:關]应予落户。非个人原因造成的退兵,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繁体:業)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

实施日【pinyin:rì】期

第四{练:s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繁体: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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