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区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沈阳公积金提取条件: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3、租用的房屋为公租房或廉租房4、租用的房屋属性需为住宅。办理要件:1、身份证#28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29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28已婚职工提供#293、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流程:1、提取人持相关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进行审核
沈阳地区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沈阳公积金提取条件:1、职工连续足额缴[繁体:繳]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读:běn)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3、租用[yòng]的房屋为公租房或廉租房
4、租用的房[pinyin:fáng]屋属性需为住宅。
办【bàn】理要件:
1、身份证#28已婚(hūn)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29
2、居民户【hù】口开云体育簿或结婚证#28已婚职工提供#29
3、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4、住房公积金联名{míng}卡
办理流(liú)程:
1、提取人持相关要件到缴存住[读:zhù]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进行审核。
2、管理部对提取人提供的{de}要件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准确的,当场即时办理。对信{pinyin:xìn}息有疑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个工作《zuò》日内办结。
沈阳市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沈阳市提取公积金需要条件:有购房合同,有房贷合同,有装修合同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沈住公[2004]10号)第一章 总 则(繁:則)
第一条 为【pinyin:wèi】了加强【pinyin:qiáng】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繁:護》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xíng 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shòu》委托银行)办理【拼音:lǐ】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liú 、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xiàn]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繁体:積}金。
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出(繁:齣)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予以审核。
第二[èr]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繁:職】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pinyin:gòu}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二)离《繁体:離》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澳门新葡京(繁体:與)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dìng 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拼音:de};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繁体:動》关系的;
(七)非本【běn】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拼音:jiù}业的【de】。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繁体:職】工本人住房公积《繁体:積》金不足时,其配偶可{kě}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读:de]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pinyin:cún】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繁体:內)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管理中心澳门威尼斯人按照[练:zhào]下列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pinyin:chāo]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pinyin:yòng】。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贷[繁:貸]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zhù 房公积金账户内[繁体:內]定期余额,但不得超过贷款的余额及利息之和。当年存储金额超过当年还款金额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六)、极速赛车/北京赛车(七)、(八)项规定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拼音:jīn】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qǔ】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zhù 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chá)询磁卡,并按下列要求出具相关证件:
(一)购《繁体:購》买自住住房的,须(繁:須)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契{qì}证》。
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市)规划土tǔ 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zhèng 等原《练:yuán》件及复印件。
大[pinyin:dà]修具有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mén)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建jiàn 造、翻建及大修《繁:脩》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繁:積}金的,须经管理中心实地勘察、认可。
(二)职工离、退[读:tuì]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件;无离、退休证件的,须达到法定dìng 退休年龄。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市级劳动人事部门鉴定【pinyin:dìng】或市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pinyin:dòng】关【pinyin:guān】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职工出国定【dìng】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借据》;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最{pinyin:zuì}近一次【拼音:cì】《银行还款对帐单[繁:單]》。
(六)职工户口迁出本běn 市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qiān 移手续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练:míng)及复印件。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出具[读:jù]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pinyin:jí]复印件。
沈阳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繁体:終)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单(繁体:單)位出具的终止劳动【pinyin:dòng】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八)职工《练:gōng》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由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fēng 存证明》。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繁:繼)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出具合法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繁:遺]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读:qǔ)住{拼音:zhù}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mín】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shēn 份证及复印件、受[读:shòu]委{读:wěi}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拼音:tí}取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fáng 公积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中【拼音:zhōng】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tí)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二)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拼音:wěi}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进行审批[读:pī]。
(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qǔ}现金手【shǒu】续。
第十三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繁体:職]工,无须(xū)原(练:yuán)单位审核,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直播吧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读:de)决定。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告知提取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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