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违法行为,你怎么看?多数业主拖欠物业费通常都有各种理由,比如家中财物被盗、物业维修不及时、房屋尚未装修入住、没有直接签物业服务合同等等,认为不交物业费理所应当,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违法行为,你怎么看?
多数业主拖欠物业费通常都有各种理由,比如家中财物被盗、物业维修不及时、房屋尚未装修入住、没有直接签物业服务合同等等,认为不交物业费理所应当,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这些所谓的理由与缴纳物业费完全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以澳门金沙上规定可以看出,业主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属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因而是违法行为,打官司必输无疑,众多的这类司法案件判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至于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各种理由,与缴纳物业【yè】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另行向物业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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