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读:qǐ]业或者其qí 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gēn]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pinyin:yǐ】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读:fàn》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jiàn}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拼音:běn)单位财物,数开云体育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pinyin:bì}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繁:經}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繁:經》办一定事项等的(练:de)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pinyin:xiǎng}下属(繁体:屬)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繁体:須》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练:dào]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这也体现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pinyin:zhé】也正是(练:shì)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
根据新闻,宋(练:sòng)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练:yī)百六十(拼音:shí)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pinyin:yīng}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yī 法判{拼音:pàn}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练:yǐ)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dà ”,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读:huò)者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数额巨大”的是一百万以上,宋喆转移的财产《繁体:產》数额[繁体:額]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予以认定。
(三)主体要件(读:jiàn)
本(读:běn)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读:sān]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繁:傢)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澳门永利,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èr 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读:shì)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练:tā}单位的人rén 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练:yǒu]职工。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练:rén}员。
(四澳门威尼斯人(练:sì))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繁体:單]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繁:經)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拼音:huò}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繁体:強)公司财产澳门永利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世界杯zhé 极有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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