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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餐计划公务员 甘肃省营养《繁体:養》餐管理办法?

2025-03-04 15:29:00Business-Operations

甘肃省营养餐管理办法?  甘肃省营养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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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营养餐管理办法?

  甘肃省营养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练:zhōng)的食品安全管理(拼音:lǐ),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读:shí}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有关guān 部门统筹管理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繁体:見],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按照市州政府指导协调、县市(shì)区政府具体实施的《拼音:de》原则,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澳门博彩 市州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拼音:yī)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bù}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拼音:bù》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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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táng)食品日常安全自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28单位#29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健全完善公示制度,推进营养改善《读:shàn》计划阳光操作。

  第五条 卫生部门负责【z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读:g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繁:學)校定期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职责范围内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繁:業》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28单位#29和托餐的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指导学区(学校xiào )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测评。

  第七【练:qī】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及其原料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商(pinyin:shāng)部门负责供餐【读:cān】企业[繁体:業]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直播吧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加工中的{de}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第十条 食品安全《拼音:quán》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练:àn》和教材,对中小学校长以及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负责人,托餐家庭tíng 相关人员和托餐个人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方案,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xià},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繁:學》校必须从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繁体:揮》学生家(繁体:傢)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鼓励学校自办食堂,为学生(拼音:shēng)提供营养餐。

  第十二条 供《gōng》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依照法律(lǜ)、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拼音:quán》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供餐成本分摊机制,确保学生吃到优质等价的营养食品。

  第十三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cí}善机构,在地方政府统筹下,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繁体:發)挥积极作用。

  第十【pinyin:shí】四条 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和价格的可控性。农村中小学要适度开展{zhǎn}勤工俭学,以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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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餐准(繁:準)入及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táng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繁:應》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食品{练:pǐn}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读:pǐn》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练:shù】量相[拼音:xiāng]适应。

  (三)食品加工操作间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pinyin:zhì}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材料建造,易于清洁与排水。配备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防蝇、防尘(繁体:塵)、防鼠、污水排放《读:fàng》等设施设备。

  (四)配备与供餐量相xiāng 适【pinyin:shì】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繁:設》置货架,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

  (五)设置专用墩布池,餐用器具清洗消[拼音:xiāo]毒水池应专用,水{练:shuǐ}池(chí)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置分餐间#28售饭间#29,并设置与学生《拼音:shēng》数量相适应的洗手池。

  (七)食堂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能免费(繁体:費)供应开水。

  第十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xià 条件:

  (一)持《读:chí》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具有送餐能力,保证按时(繁体:時)送餐。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cì}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后进行清洗。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食品制成后应在2小时内食用。

  (三)供餐企业(单[繁体:單]位)供餐人数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读:jù】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办理餐饮服务【pinyin:wù】许可证。

  (二)供餐(cān)人数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家庭(个人)托餐仅适用于偏远地区规模较[繁体:較]小、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读:jiào)学点,县市区政府应当为托餐家庭[练:tíng](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zhèng}府应当将招标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hé)社会监督。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供餐企业(单[繁:單]位)、托餐家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pinyin:de}供餐、托餐业务。

  第十九条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供餐模式的首{pinyin:shǒu}选条件,不得dé 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繁:單》位)、托餐家庭(个人)。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yào 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cì】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改善计划主(读:zhǔ)管部门。

  第二十条 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cān)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要及时上《读:shàng》报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由县市区[繁:區]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一)供餐企业(单位)违反(fǎn)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练:mén}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证的。

  (二)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签约《繁:約》人无故更换的。

  (三(sān))出现违反供餐合同行为的。

  (四)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读:gù)的。

  (五)供(读:gōng)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pinyin:xíng)为,情节较严重的。

  (六)在协议供[练:gōng]餐期间停止供餐的。

  (七)在学区或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拼音:cì)不合格的。

第四章 食【shí】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练:xiào]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繁:個》人)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粗加工、烹调加工、分(pinyin:fēn)餐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凡患有痢疾{jí}、伤寒、甲型病毒【读:dú】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拼音:hé)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àn)。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后及时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不得(dé)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chǎng)所内吸烟。

  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繁体:傷)口感染、澳门永利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供餐主体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读:gōng}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pinyin:hù】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拼音:pǐn)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繁体:風)、防潮、防(拼音:fáng)鼠等设施。

  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jiā}工的食(shí)品应按照食品标签(繁体:籤)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

  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shí 品原料应分{fēn}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拼音:wū)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六(liù)条 需要{练:yào}熟制加工的(de)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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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将回《繁体:迴》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食品[练:pǐn]添加剂应严《繁体:嚴》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繁:範》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按照要求对(繁体:對)食品容器、餐饮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cún)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chàng)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器具。

  第二十八条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练:pǐn]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pinyin:shí)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繁体:應]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shēng》学生食物中毒等食澳门巴黎人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停止供餐(pinyin:cān);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读:pǐn】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tōng)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当在2小时(拼音:shí)之内,向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及教育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pinyin:pǐn)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即通《拼音:tōng》报同级卫生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pinyin:mén】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pinyin:gū]。

  经初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确澳门威尼斯人需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繁体:規》定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同级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后,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及时组《繁:組》织疾病预防控kòng 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diào)查与检测,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食品药[繁:藥]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具进行[拼音:xíng]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第三十三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fǎ]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pinyin:huí}并停止经营,同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繁体: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上重点{pinyin:diǎn}督查、市州定期巡查、县市区经常自查的原则,逐层落实责(繁体:責)任,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繁体:劃)顺利实施。

  第三十五条 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繁体:與)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拼音:de]方式,进行【练:xíng】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三{sān}十六条 教育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rì 常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供餐企业#28单位#29和托餐【pinyin:cān】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pinyin:zhào)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对学生食堂、供餐{cān}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采取下列《拼音:liè》措施:

  (一)进入学生餐经(繁体:經)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生餐进行抽(练:chōu)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guān]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quán 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wéi】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拼音:cóng]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繁:證)颁发、日常监督[练:dū]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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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pinyin:xiāng】应责任人责任(pinyin:rèn):

  (一)市州、县市区政《练:zhèng》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繁体:責),本地区[繁:區]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读:gè》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繁:職》权、玩(读:wán)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繁: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zhuī 究相应责任。

第七[练:q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pinyin:f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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