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原有疾病能否减轻加害人赔付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刘大爷的病史资料和司法鉴定结论可知,刘大爷的骨折虽为交通事故导致,但颈椎和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并非交通事故造成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原有疾病能否减轻加害人赔付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刘大爷的病史资料和司法鉴定结论可知,刘大爷的骨折虽为交通事故导致,但颈椎和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并非交通事(shì)故造成。保险公司以刘大爷身体状况为由,申请就刘大爷颈部的伤残等级进行参与度鉴定,并要求参照损伤(繁体:傷)参与度比例减轻李女士的责任,从而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刘大(dà)爷的个人体质状况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刘大爷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刘大爷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另外,接受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具有《yǒu》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参照了伤者刘大爷的病史资料及影像资料,结合症状及检查体征,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保险公司虽然对刘大爷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上海[练:hǎi]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世界杯,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承担13万余元,李女士承担4500元。
法官提示,损伤参与度可以确定个人体质状况或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比例的影响,但这不是等同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拼音:dìng]的过错。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是否应参考损伤参与度的因《拼音:yīn》素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应当回归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本质,即是否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别是是否存在过错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核心要点,从归责事由、条件关系与相当性、阻却事由等角度综合考量认定。在不影响侵权行为要【练:yào】件构成时,损伤参与度并非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qīn}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tā}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yòng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guò 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pinyin:fā】生交jiāo 通事故造{zào}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quán》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开云体育,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繁:責)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极速赛车/北京赛车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拼音:gè】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繁:駕)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繁: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yóu}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pinyin:rè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繁:於)审理道路交通事[练:shì]故损害赔偿案件(pinyin:jià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澳门金沙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练:rén》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练:sī]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拼音:yóu]承保“商业三者险”的【练:de】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拼音:澳门金沙dào》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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