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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20年9月【练:yuè】12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chá)
政治{练:zhì}考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拼音:zǒng)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zhì]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yuàn 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练:de)政治考察工作。
第三条 政治[练:zhì]考察是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政治考察结论应当作为确定人民警察录用[yòng]人选的重[pinyin:zhòng]要依据。
第四条 政治考察应当贯穿于人民警察录用工作全过程,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练:dé】才兼{读:jiān}备、以德为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用,坚持依法依规、严密组织,确保考察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五条 政治考察应当体现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符合人民警察(pinyin:chá)职业特点。
第二章 内容与[拼音:yǔ]条件
第六条 政治考察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xíng]、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繁体:歷)、出国[繁体:國](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pinyin:jiàn】: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繁体:黨》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ài 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繁体:唸]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读:mín)警察职业。
第八条(繁:條)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澳门金沙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quán]、荣誉[繁体:譽]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bào)力恐怖《拼音:b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读:sān】)组织、参加反《读:fǎn》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拼音:tán]、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zào]、制作、发表、出版、传【chuán】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练:huò]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繁:過)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繁:員》不法串联、联{繁:聯}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拼音:yī]据刑《读:xíng》法被bèi 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yīn 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拼音:dào]行政拘留处(读:chù)罚的;
(八)受过记大澳门新葡京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shàng 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繁体:業)证书的;
(十)曾被[练:bèi]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繁:遊)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jī】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澳门巴黎人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拼音:hū》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hài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pinyin:de】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繁:俬]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繁:國》家或者集体资财的【练:de】;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chí)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繁:規]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qí】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pinyin:wài)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读:rén)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chū】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读:zhòng)失实,且{pinyin:qiě}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pinyin:bù】良,社会责任感《pinyin:gǎn》和为人民《拼音:mín》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练:wèi】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tā]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拼音:qí]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拼音:yòng》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繁:榮)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练:liè]、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拼音:de》组织,或者参与《繁:與》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yǐng 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三[练:sān]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政治考察(拼音:chá)工作由省级以上公务[繁体:務]员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出入境、网安等部门配合,招录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相关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一{练:yī}条 政治(拼音:zhì)考察工作应当按照组建考察组、制(读:zhì)定工作方案、组织培训、实施考察、形成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录公安ān 机关或者相关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公安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规及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并具有[yǒu]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所规定【练:dìng】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网上核查、走访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调阅干部人事档案、委托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职娱乐城位特点和考察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qǔ}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练:shí)四条 招录公《拼音:gōng》安机关应当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并对其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pinyin:shēn》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与职位要求相关的资格(技能)证书等原件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对考察对[拼音:duì]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违法【fǎ】犯罪情况《繁体:況》等进行网上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繁:實]。
对考察对象以及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等处理的【练:de】认定,以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处理(拼音:lǐ)决定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个[繁:個]人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参(繁:蔘)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进行审查。
审查中发现有[练:yǒu]问题的,应当委托其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档案存放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繁:齣》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未发现(繁体:現)问题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走访调查。走访调查《练:chá》主要包括:到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干部bù 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了解其现实表现,听取意见和反映。
对经历(读:lì)复杂或者录用职位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对其(拼音:qí)家庭成员情况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八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并(繁体:並)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繁体:錶]》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pinyin:f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gōng)章。考察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对考察《拼音:ch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考察结论,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上加盖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章。《公安机【jī】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一份存入招录公安机关工作档案,一份存入录用[拼音:yòng]对象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读:rì)。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公安机关进行考察的,受委托公安机关应从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考察工作(练:zuò),特(tè)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将考察情况书面反馈招录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澳门巴黎人法程序尚未(wèi)终结的,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因第九条第一项行为,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九十日,上述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四章 监《繁:監》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公安机关承担,并负主体责任。相关公安机关负相应考察责任。考察组成员按照“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繁体:則),对考察材料承担直接责[繁体:責]任。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情况(含考察对象的个人信(pinyin:xìn)息)属于警务工作秘密,应当依法保护,严(繁:嚴)禁向他人或者无《繁体:無》关组织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等部门应(繁:應)当加强考察工作监督。招录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对《繁体:對》考察对象的检举和控告,依据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进行【练:xíng】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确定为录用人选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考察结论告知考察对象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招[zhāo]录公安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情况复杂(繁:雜)的可适当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在录用人民[练:mín]警察考察工作中玩忽[pinyin:hū]职守、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对负【练:fù】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练:w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公安(读:ān)机关和[练:hé]国家移民(pinyin:mín)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其他人民警察(pinyin:chá)建制单位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参照本(练:běn)办《繁体:辦》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读:de)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读:jiě}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办法所称招录公安机关是指考察(pinyin:chá)对象报考职位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公安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学习地、工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三十shí 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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