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特征?电子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28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简称EFT#29 支付是为了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将资金从付款人账户转移到收款人账户的过程,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演变和发展是与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相一致的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特征?
电子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28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简称EFT#29支付是为了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将资金从付款人账户转移到收款人账户的过程,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演变和发展是与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相一致的。20世纪50年代末,当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得到应用后,发达国家的一些银行利用计澳门永利算机、终端机[繁:機]、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通讯设备建立了高速划拨资金的电子支付系统。
电子支付系统改变了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降低[练:dī]了成本,提高了效益,从而得到迅速发展,各国相继建立了大额电子支【读:zhī】付系统和主要为消费者服务的POS系《繁体:係》统、ATM系统。
而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在历经了实物、贵金属和纸张载体之后,在支付领域最引人注目的电子货币出现了。电子货币的出现极大地突破了现实世(拼音:shì)界的时空限制,而因特网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可以利用电子{练:zi}货(读:huò)币更快地处理经济事务。
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在给人们带来高效的同时,也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电子货币和电子支澳门永利持系统予以密切关注,并【bìng】颁发了相应的法律。
小资zī 料
1、电子《读:zi》支付及其特征
电子支付是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拼音:zhī}付方式。其主要特征包括:通过电子数据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开放的系统平[练:píng]台;低成本性和高效性;涉及多方参与人。
2、电子货币及其{练:qí}特征
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皇冠体育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 式储存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这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特征:无形性,不再以实物、贵金属或纸币的形式出现;普遍性和多用途性,无需在线授权,也无需在交易后对客户银行帐户进行借记或(huò)贷记处理;预先储值性;隐秘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难度。
3、电子支付当事shì 人及其权利义务
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分为:资金{拼音:jīn}划拨人或指令人;接受[shòu]银行;受款人rén 或受益人。
指令人的权利:指令人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指令人的义务:受自身指令的约束{shù}、接jiē 受核对签字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接受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或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接受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银行的权利:要求指令人支付所指令资金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证明因指令人的过错而致使【读:shǐ】他人假冒指令人通过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指[练:zhǐ]令人承担责任。接受银行的主要义务: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fù ;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拼音:hé}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收款人的权利义务:收款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收款人《读:rén》与指令人、接受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受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读:hé】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繁体:係}。
4、电子(拼音:zi)支付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澳门金沙支付【拼音:f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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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30"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30",第七条又规定:#30"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法》中其他有关签章的规定,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
然而,电子[拼音:zi]支票使用的数码签名技术,使得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鉴不能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读:de)标记。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鉴(繁:鑑)确认出票人的授权指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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