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务员法没有实施条例,有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是,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公务员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法没有实施条例,有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是,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繁:獎)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繁体:決)定或者审批。
公务员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繁:總] 则
第一条(拼音:tiáo)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拼音:gōng)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练:xiàn】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繁体: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读:rén}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拼音:wén]内容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练:dū)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读:yǒu]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sān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读:zhǔ)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繁体:國)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练:ch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读:hé]程序{拼音:xù}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pinyin:lǐ》,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读:gōng}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拼音:píng】。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pinyin:shòu)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练:bù}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yuán)主管部门负(繁体:負)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拼音:lì)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jiàn):
#28一#29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inyin:guó】国籍
#28二#29年满十八[练:bā]周岁
#28三#29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练:guó}宪法
#28四#29具有(pinyin:yǒu)良好的品行
#28五{拼音:wǔ}#2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8六#29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练:de)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28七#29法律{拼音:l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lǚ}行下列义务:
#28一#29模《练:mó》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8二#29按照规定【练:dìng】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28三#29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pinyin:shòu)人民监督
#28四#29维{繁体:維}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28五#29忠于[yú]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28六#29保守国家秘密和{hé}工作秘密
#28七#29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pinyin:huì】公德
#28八#29清正廉(拼音:lián)洁,公道正派
#28九#29法律规定的(pinyin:de)其他义务。
第十三【读:sān】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28一#29获得履行职责[繁:責]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8二#29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chù】分
#28三#29获得工资报酬,享(xiǎng)受福利、保险待遇
#28四#29参加[读:jiā]培训
#28五#29对机关工作和(拼音:hé)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8六#29提出(繁体:齣)申诉和控告
#28七#29申请(繁体:請)辞职
#28八【拼音:bā】#2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繁:職]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pinyin:gōng)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繁体:類】别。各职位类《繁体:類》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繁体:務)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繁体:務)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繁体:級}正职、厅局[繁:侷]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pinyin:yǐ}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拼音:fǎ]、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练:dìng)。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繁:調》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练:fù)主任科员、科员yuán 、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拼音:tā}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繁:務)序列,根据本法由国(读:guó)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练:de)工作职(繁体:職)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繁:應]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de)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dìng 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繁体:務)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繁:職》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繁体:員)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繁体:條》 国家(繁体:傢)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繁:機》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练:yòng]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繁:當)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fǎ}。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拼音:kuǎn}规《繁体:規》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练:dāng}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练:zhǔ}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pinyin:bì)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chú}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繁体:規)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练:yuán}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8一#29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读:chù)罚的
#28二#29曾被开除公gōng 职的
#28三#29有法律规定{读:dìng}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bìng 有相应的职《繁体: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pinyin:wù】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zhāo 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读:cuò》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练:tiáo】 招录机关根据报(繁:報)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练:gēn]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拼音:fēn)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繁:報)考资格(拼音:gé)复【pinyin:fù】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yóu)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xíng 政部门规定(拼音:dìng)。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繁:擬]录用人员名单《繁: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澳门银河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读:de】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繁体:條) 录[繁体:錄]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mǎn 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练:yòng》。
第五[w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lǐ 权[繁体:權]限,全{pinyin:quán}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拼音:sān)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繁体:覈)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繁:領]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繁体:關》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cì》。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guān 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读:dìng】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拼音:běn]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pinyin:dìng)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繁体:爲)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练:gōng)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拼音:péi】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拼音:wù)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繁体:務)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练:xíng》任期制。
第三十九《拼音:jiǔ》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繁体:職)的,其所任职[繁体:職]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繁:試]用期满考核合(繁:閤)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繁:務》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pinyin:yuán}任职必须《繁:須》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练:xiāng}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繁: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繁:經}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拼音:chóu)。
第七[读:qī]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繁:經】历等方(pinyin:fāng)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繁:晉》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读:yī》级[繁:級]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拼音:sì)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28澳门永利一#29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繁体:對)象
#28二#29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拼音:dìng)范围wéi 内进行酝酿
#28三sān #29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28四#29按照规定履行{读:xíng}任职手续。
公务(拼音:wù)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pinyin:zhèng》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练:běn】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繁:職]人选。
厅局级{繁体:級}正职以(拼音:yǐ)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pinyin:jí】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拼音:chū》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pinyin:tōng)过国家统一[yī]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wù)的,应当(繁:當)按(pinyin:àn)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繁:個)职务(wù)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繁:獎]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拼音:yǒu}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拼音:yǔ)奖励。奖励坚(繁体:堅)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pinyin:yuán】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拼音:zhào]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pinyin:de),给予奖励:
#28一#29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练:chéng)绩显著的
#28二#29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繁:風》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28三#29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练:dé)显著经济效益《拼音:yì》或者社会效益的
#28四#29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读:zuò)出突出贡献的
#28五#29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繁体:績]的
#28六#29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练:miǎn}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28七#2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繁体:貢]献的
#澳门新葡京28八#29同违法违纪行为作《读:zuò》斗争有功绩的
#28九#29在对外交往中为(繁体:爲)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28十#29有其(读:qí)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练:jiā)奖、记三[sān]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读:gōng》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练:cì》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yī 条 给予公务员或{pinyin:huò}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jué)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读:xià}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28一#29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繁体:勵》的
#28二#29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繁体:錯]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28三#29有《练:yǒu》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读:chéng) 戒
第五十三条[繁体:條]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28一#29散布[繁体:佈]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练:huò》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8二#29组织《繁体:織》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8三#29玩忽职守,贻[繁体:貽]误工作
#28四#29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lìng
#28五#29压制批评,打(dǎ)击报复
#28六#29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繁:導]和公众
#28七#29贪(繁体: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8八#29违反[拼音:fǎn]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8九#29滥用职{繁:職}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8十#2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繁:祕}密
#28十一#29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读:yù)和利益
#28十二#2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bó 、迷信等活动
#28十三#29违反职业道德{dé}、社会公德
#28十四#29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繁:織]中兼任职务
#28十五#29旷工或者因公{gōng}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28十六#29违反纪[繁体:紀]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拼音:w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拼音:mìng)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读:xiǎn)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繁:爲》情节轻微(练:wēi),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拼音:fēn】。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练:wèi}: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繁:當》事实清楚、证据[繁:據]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拼音:gōng】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读:zhī】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繁:認)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pinyin:rén)。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qī}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练:qí)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shí 二个月记大过,十[练:shí]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繁体:職)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读:fēn》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yǐ 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练:shēng}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繁体:級)、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繁:務]。
第十【读:shí】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yuán】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练:yào],对公务员进[拼音:jìn]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繁:關]根据需要也可以委{pinyin:wěi}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练:zhuān】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pinyin:xíng》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pinyin:zhào)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xùn 。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繁:員》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pinyin:gōng)务员[yuán]主管部门按照本法【拼音:fǎ】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péi)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hé 任(练:rèn)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pinyin:bì]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读:yuán)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拼音:gōng)务员队伍内部交{拼音:jiāo}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读:jiāo》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繁体:轉]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rén)员可以调(繁:調)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繁:員》在不同职位之间(繁体:間)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繁体:數)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dǎo)成员应当有计划(繁:劃)、有重点地实行跨地[pinyin:dì]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pinyin:jī】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读:shū】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练:gēn}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练:yǐ}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拼音:qǐ》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繁体:員)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fú)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练:běn)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pinyin:bā】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pinyin:de)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读:yù】或者工作性质特tè 殊,需(练:xū)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yuán)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繁:應)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繁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8一#29涉及本人利害关【pinyin:guān】系的
#28二#29涉shè 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28三(读:sān)#29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bì)。其他人员可以向机(拼音:jī)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pinyin:běn}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读:rén)的de 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练:shí)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shí》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pinyin:gōng]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开云体育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yīn 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繁体:國》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běn 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读:guī)定享{拼音:xiǎng}受地区附加津贴、艰[繁体:艱]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繁体:醫)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繁: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拼音:fàng]。
第七十[拼音:shí]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繁体:與]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繁体:資)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chá 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jiā)规定享受【拼音:shòu】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繁: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wài]加班的,应当给《繁体:給》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拼音:bǎo】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读:tuì)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读:xià}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读:xiǎng》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繁:撫)恤和(pinyin:hé)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练:gōng]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jiàng】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pinyin:cí}退等所需经费(读:fèi),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辞(繁体:辭)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pinyin:jī】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练:jiē》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练:de》,不得辞去公职:
#28一#29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pinyin:dī》服务年限的
#28二#29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拼音:rèn》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dìng》的脱密期限的
#28三#29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繁:畢),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8四#29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pinyin:xián)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8五#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练:cí】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lǜ 规定需【xū】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繁体:導》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练:tā)原因,可以【yǐ】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pinyin:chéng】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练:fù}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繁体:應]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练:bù)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拼音:xíng]之一的,予以辞退:
#28一#29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拼音:de》
#28二(èr)#29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28三#29因所在机关调整、撤{拼音:chè}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繁: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pái 的
#28四#29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练:réng)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练:bù》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28五#29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zhèng]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繁:過)三十天的。
第八{拼音:bā}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28一#29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sàng]失工作能力的
#28二#29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繁:內]的
#28三#29女性(xìng)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28四#29法律、行政法规《繁:規》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pinyin:zhào}管理{pinyin:lǐ}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zhī 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繁:業)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繁:員)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练:guī】定接受审计。
第十shí 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拼音:huò》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de】,应当(繁体:當)退休。
第八十[pinyin:shí]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读:yǐ}提前退休:
#28一(pinyin:yī)#29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8二#29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读:nián)限满二十年的
#28三#29符合《繁:閤》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拼音:gōng]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jiàn 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繁:蔘》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拼音:sù)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zhī 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pinyin:dìng】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繁体:門)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8一#29处[繁:處]分
#28二#29辞(繁:辭)退或者取消录用
#28三#29降(读:jiàng)职
#28四#29定期考核定【dìng】为不称职
#28五#29免miǎn 职
#28六#29申请辞(繁体:辭)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28七#29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pinyin:bǎo》险待遇
#28八#2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拼音:shēn}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拼音:jué]定不服的,可以向澳门金沙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练:fú}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拼音:de)规定办理。
第九[jiǔ]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繁体:處]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拼音:fù)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gōng 务员申(练:shēn)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练:fǎ》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繁体:應》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读:sì》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读:rèn》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pinyin:zuò)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繁: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pinyin:rèn}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繁体:務]员[繁:員]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读:kě}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练:zài}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繁体: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拼音:lì)、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拼音:rèn】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hé]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练:qiú],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rèn】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wèi)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拼音:kě》以约定试[繁:試]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拼音:yì)工资制,具jù 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拼音:bù]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pinyin:jìn}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练:rén】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繁:議]双方的合法《pinyin:fǎ》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繁:員]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繁体:員]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繁:衕)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pinyin:zhī】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繁体:責]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guān)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繁:責)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繁: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一#29不按编(繁体:編)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繁:職}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练:de》
#28二#29不按{读:àn}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28三#29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繁体:員]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繁:崗)、公【练:gōng】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28四#29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繁体:標》准的
#28五#29在录用、竞争上岗、公(pinyin:gōng)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拼音:zhèng】的
#28六#29不bù 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28七《练:qī》#29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pinyin:de)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tā]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繁:業)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繁:後》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yuán 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繁体:節)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繁:機)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繁体:譽)、消除【pinyin:chú】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pinyin:rén》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拼音:hū)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pinyin:chéng)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shí 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练:líng)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繁:員),不包括机关内(繁:內)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拼音:shì》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拼音:de]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jìn】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读:cháng]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繁体:條]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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