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药品招标采购,怎么理解啊? 就是以后医院不能私自进药吃回扣了,完全市场化,进药时要统一公开招标,几家竞争,互相监督,谁家价钱低,质量好,就进谁家的药。 下面是文件,感兴趣,就看看。 医疗机构
什么是药品招标采购,怎么理解啊?
就是以后医院不能私自进药吃回扣了,完全市场化,进药时要统一公开招标,几家竞争,互相监督,谁家价钱低,质量好,就进谁家的药。下面是文{练:wén}件,感兴趣,就看看。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pinyin:de}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繁体:規)范(试行)》的通知
卫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拼音:zuò)规范
第一[yī]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zhěng》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繁体:國)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练:fǔ》、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pinyin:de)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依照本规(繁:規)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pinyin:bù)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练:xū}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繁体:進)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练:tā)情形。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pinyin:jí}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繁体:實]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读:de}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拼音:yòng】集中招标采《繁体:採》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
任何地区或者部门不得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读:bù】得要求对(繁体:對)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de 照顾或者保护。
第六条 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建立和(hé)完善医[繁:醫]药商品电子商务系统,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rén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拼音:jí】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拼音:zhāo)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繁体:條] 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繁:動),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读:qū)的{de}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条 所有{拼音:yǒu}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都应在招标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gòu)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繁:責]:
(一{pinyin:yī})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或者共同委托药品pǐn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拼音:zhōng)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的药{繁体:藥}品采购历史资料;
(三)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四)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读:fāng}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拼音:fāng】法和工作程序;
(五)确认中标品种,直接或者委托招标代【拼音:dài】理《练:lǐ》机构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依据药[繁:藥]品购销合同(繁:衕)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七)卫生{读:shēng}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繁:構)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繁:蔘]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jí】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拼音:shì]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拼音:zhāo)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繁:稱)、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练:qí]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三)提供虚假的药品采[繁:採]购历史资料;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shū】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五)不按照规定要(pinyin:yào)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不按购销合{pinyin:hé}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读:shàn)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zhōng 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繁:質)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pinyin:qí)他不《读:bù》正当利益;
(八)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zhōng]标药品[练:pǐn]临时零售价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九)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繁体:購]履约情况报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拼音:wèi)。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繁:應》充(pinyin:chōng)分考虑县级【繁体:級】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第十四条 招标人【pinyin:rén】原则上应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求自主进行招标采购的单一招标人,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定。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不得自主(读:zhǔ)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药[繁:藥]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读:yǐ}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shēng]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èr )商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pinyin:xíng》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参加集(练:jí)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拼音:fǎ】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招标人可以根据药品采购活动的【pinyin:de】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繁:條)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繁体:採》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处方回《繁体:迴》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二)以低于澳门银河(繁:於)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biāo 人的公(练:gōng)平《读:píng》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四)以向招标人、招标代《拼音:dài》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五)提供[读:gōng]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练:chè}销其投标,中标人{练:rén}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繁:購]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七)对药品【拼音:pǐn】集中招标采(cǎi)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繁: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繁:須》是其合法生产或huò 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繁:藥]品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练:dài)理《读:lǐ》配送。
第二十条 经{繁:經}办机构是指招标人联合组建的集中招[读:zhāo]标采购办事机构,或招标(繁:標)人共同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读:jí》中招标采购事宜。药品招标代dài 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草案,提[练:tí]请招标人审定;
(二)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明确招标人已列入采购计划的药品采购数量并提请[繁体:請]招标人确认; (三)提请招《练:zhāo》标人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发[繁:發]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tí》出的澄清要求;
(五)对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保证文件齐全(pinyin:quán);
(六)组织开标、评标,向招【拼音:zhāo】标人如实报(繁体:報)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中标候选《繁:選》品种;
(七【pinyin:qī】)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招标人或者依(pinyin:yī)据招标人的委托同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八)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书面评标报告,将中标价报价格主{读:zhǔ}管部门备案,向投标人公开集(pinyin:jí)中招标采购评标、定标结果;
(九)编制医疗机《繁:機》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采购手册;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繁:責)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繁:機]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的方式牟取招标代理权和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与其有产权关系的投标biāo 人的投标。
第二十(读:shí)三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zhōng 招标采购收费管理规定,不得突破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擅自向投标人收取qǔ 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繁:準》收取的招标中介服务费,投标人应在与招【pinyin:zhāo】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招标中介服务费以合同采购数量为准计算。
第三章 集jí 中招标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pinyin:duì】下列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繁:藥》品目录中的药品;
(二)临床普遍应《繁:應》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拼音:xíng】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澳门新葡京采购目录的(练:de)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繁体:藥)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jí】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dú 性药品和放射性[练:xìng]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药材和中(拼音:zhōng)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应建立公开采购制度,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读:gōng]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或【拼音:huò】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品[pǐn]种。
公开招《拼音:zhāo》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pinyin:de】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gòu]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dìng】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练:de】采购[繁体:購]方式。
第三十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通过公开[繁体:開]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繁:購》。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读:bù)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第三十一条 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pinyin:pǐn]进行2至3轮公开招标后,可以继续进行xíng 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pinyin:fāng)式。
第三十二条 对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拼音:jūn】不能成交的品种,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行采购(繁体:購)的品种、数量、价款等报当地(dì)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集jí 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练:xù)进行:
(一)招标人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部门备(繁体:備)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拼音:lǐ】组织以协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shì)择优(繁:優)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繁:佈)的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繁:編】制采购计划;
(四)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pinyin:fǎ】;
(五)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拼音:rén》提出的澄清要求(练:qiú); (六)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练:tóu]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七)公开开(kāi)标;
(八)组《繁: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九)对投标品种进行【拼音:xíng】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繁:編]制书面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确定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繁:購]销合同;
(十一)发布(繁体:佈)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药品购销《繁体:銷》合同;
(十三)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拼音:àn】,价格主管部【拼音:bù】门确《繁:確》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第三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活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简称《文件范本》)的【pinyin:de】相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练:bù}分。
第三十五条 集{pinyin:jí}中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药品类别、数目、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拼音:de】办法等。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药品供应商shāng 发出投标邀(yāo)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确定。
第三十六条(繁体:條)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wén 件前附表和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招标文件前附表应当经招标人确认。招标人应当对前附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suǒ)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拼音:jiàn}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练:biāo}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前附表进[繁体: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wén】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是招标文件{pinyin:jiàn}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标准范围内,要求投标[繁:標]人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作为评审和比较的依据。当地建立了集中招标采购数据中《zhōng》心的,招标人可利用电子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需要补充和澄清的项目外,不得向投标人索取纸质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拼音:yǐ}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pinyin:tóu)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练:jiàn】应当对《繁:對》招标(繁:標)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拼音:jiàn)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qián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繁:點)。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pinyin:chí),邀请所有yǒu 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时应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shí 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rén)单数,其中药学{pinyin:xué}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 2。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以yǐ 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pinyin:de}特点和工作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
第四十四【pinyin:s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后决定。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读:xiǎo)时。在抽取评标专家《繁:傢》时,应抽取足(pinyin:zú)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dé),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繁体:標)、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读:liù}条 招标人应当(繁体: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繁: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tí]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繁:記》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澳门新葡京基本情【练:qíng】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拼音:dān);
(三)开标记录[繁:錄];
(四)投标品种【繁体:種】一览表;
(五(w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fǎ};
(七)评标[拼音:biāo]积分一览表;
(八)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读:tì】补中标品种;
(九)需要澄清[拼音:qīng]、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范围《繁体:圍》内,结合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拼音:dān]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gòu】数量。
中标候选品种应严格保密,在中标《繁:標》通知书发出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读:lù】。
第五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练:rén】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读:yǒu}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一般不宜超《练:chāo》过90日。
第五wǔ 十一条 中标品种的确认方式由招标人按以下办法决定:
(一)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拼音:zhōng}标品种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繁体:審》和比较结果为最终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所有品种纳入药品购(繁体:購)销合同。
(二)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的,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繁:員)会推tuī 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本单位确定的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繁体:閤)同。
第五十二条 被招标人纳入药品购销合同的中标候选品种为中标品种。中标(繁体:標)品种确定后,经办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繁体:齣]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将药品[pinyin:pǐn]中标[繁体:標]价格报当地价格[g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据《文件范《繁:範》本》约定。药品购(繁体:購)销合同签订后,招标biāo 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对纳入本单位购销合同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应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pinyin:zhèng)部门确定。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繁:購]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对同一类别药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开云体育,中标药品已不能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分阶段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结算方式按照中标[繁:標]确认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双方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十[读:shí]七条 中标药(繁:藥)品的货款结算办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后载入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货款【拼音:kuǎn】。
第五[读:wǔ]十八条 集中招标采购(繁:購)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日起,不得少于[繁:於]6个月。
第五十九条 中标的(读:de)政府定价药品,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作价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nèi]未(pinyin:wèi)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
招标人《rén》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繁:並)执行。
第六十条 同(繁体:衕)一地区有多个临时零售价时,招标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本单位核定的临时零售价《繁体:價》。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临时[拼音:shí]零售价。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应当向[繁:嚮]投标人公示评标和{练:hé}定标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始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规定的格式,按时向当地卫(繁:衛)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zhōng 招标采购(繁:購)履约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fǎ)
第六十三条 制定评标标准应遵(pinyin:zūn)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遵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拼音:fǎ】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拼音:shì】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繁:標)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读:fāng】法,不(bù)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坚持为满足招标人的[de]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的【拼音:de】用药差(pinyin:chà)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必须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载入《文件范本》的,在评标时(繁体:時)原则上不得采(读:cǎi)用。
第六十五条 评(拼音:píng)标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繁:綜】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
第六十六条 定dìng 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定量评价的评价要素应包括药品质量、投标报价、配送服务和商业信誉等。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然后根据各项指标[繁:標]的重要程度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
评价要(读:yào)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标体系,应全面反映招标人对药品采购的本质要求{读:qiú},对社会和所有(pinyin:yǒu)投标人公开。
定量评价指标应依据《文件范本》提出的指标体系,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评[拼音:píng]价要素和有关评价指标,确定各项(繁体:項)评价要素和指标的权重,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十七条 评价要素及各项指标的评分权重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在确定评分权重(zhòng)时应遵循以下《练:xià》原则:
(一)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dī)于总分的40%;
(二)价格要素权重应低于质(繁:質)量要素权重,但不应低于质量权重的50%;
(三)商业信[练:xìn]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
(四)GMP类药品中的专[繁体:專]利药品(练:pǐn),可按不超过价格分的50%加分,并计入质量分总分;
(五)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投标人,其商业信《pinyin:xìn》誉分数应酌情扣减。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拼音:zhòng】的,招标{练:biāo}人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六)根据对投(练:tóu)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分[读:fēn]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 3。
第六十八条 定量评价可以分专业组进行,每个专业组负责部分评价指标的评审和比较。各专业组的分数汇总后产生中标候选xuǎn 品种。也可不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十九条 定性评价是利用专家的(练:de)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繁体:決》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定性评价的评标依据主要包括招标人的用{pinyin:yòng}药习惯、对入围品种品牌知名度和质量价格比的认同程度以及招(pinyin:zhāo)标人认《繁:認》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进行{拼音:xíng}定性评价时,应参照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招标人的用药习[繁体:習]惯,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统一yī 参评专家对投标药品的认识和评价标准。
第七十条 实行定性评价时决(繁:決)定中标候选品种的依据是记名表决票数。将同一评价项目的不同品牌品种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多的为中【拼音:zhōng】标候选品种《繁体:種》。
第七十一条 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繁:評)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练:hé}比较的评标方(fāng)法。
进行综合评价前,应由评标[繁:標]委员《繁:員》会确定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定性评价原则,同时确定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结合方式。
通过(繁体:過)定量评价,将不同品种依得(读:dé)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读:zuì}多的3—5个为入围品种。
通过定性xìng 评价,将入围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品种。排名第一的中标(繁体:標)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拼音:lǚ》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七十二条 无论选择何种评标方法,对投标《繁体:標》品种均应[繁:應]采用以下(读:xià)办法分类:
(一)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品种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GMP认证药品和非GMP认证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pinyin:xíng】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品种。失去专[zhuān]利保护的专利药品,按GMP认证药(繁:藥)品参与投标。
(二)按照上述分[pinyin:fēn]类方法确定中标药品。非GMP认证药品的投标报价超过中标的GMP认证药品(pinyin:pǐn)的,不得中标。所有投标药品的报价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按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三)在每一个质量层次药品中选择一个中标候选品种。同一质量层次入围[繁体:圍]药品的质量价格比存在较大差异的,可以确定2—3个(繁体:個)中标候选品种。
(四)对投标药品可以按剂型或者规格评审。按规格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临床合理(pinyin:lǐ)用药的需要,对所有规格[gé]必须使用同一品牌的药品[读:pǐn]按剂型进行评审。
第六章 附fù 则
第七十三条澳门永利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办法另《pinyin:lìng》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军队、武警部队医【pinyin:yī】疗机《繁:機》构执行本规范的具体(拼音:tǐ)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拼音:b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繁:條]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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