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繁体: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hé]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dào】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娱乐城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二(练:èr))客观要件
本(练:běn)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拼音:jù》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pinyin:lì)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拼音:yòng)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练:jué】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pinyin:yòng)其他人员的与《繁体:與》职务(繁:務)、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读:kào)、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qiú)人员的权(繁:權)限。
2、必须有侵占(繁:佔)的行为。
3、必须达[dá]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这也体现[xiàn]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繁体:據]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繁:寶)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
根据新闻,宋喆也确实澳门巴黎人实施了转移王宝强《繁体:強》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guó)家工作人员受(拼音:shòu)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练:huò】者受贿数额在三万《繁:萬》元以上不满二十{读:shí}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繁: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练:rèn】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练:nián)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jiàn】,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读:dà)”是六万【练:wàn】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数额巨大”的是一百万以上,宋喆转移的财产数额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予以认定。
(三[练:sān])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zhǐ】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繁: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练:yuán】身份,他(拼音:tā)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pinyin:gōng)司的人(读:rén)员,是指除公司董事{读:shì}、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练:shù】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练:qǐ]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繁:傢)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开云体育的相关[拼音:guān]工作人员。
(世界杯四)主观要(练:yào)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拼音:wèi)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练:lì],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宋[练:sòng]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拼音:zhé》极有澳门博彩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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