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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àn

2025-02-24 02:29:29Open-SourceComputers

偷挖河沙石子怎么判?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挖河沙石子怎么判?

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非法采沙达到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刑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lǐ}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读:jiā》强长江宜(拼音:yí)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繁体:採]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pinyin:lì)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繁:並)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28名录见附录#29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拼音:fāng】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hé)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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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亚博体育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繁:製)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皇冠体育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shǒu 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dào)采砂管理条例(lì)》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28一#29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dào ;

#28二#29整治[拼音:zhì]长江航道;

#28三#29吹填《读:tián》造地。

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繁:實]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繁体:採]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练:lì}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繁:採》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繁:條)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pinyin:shěng}、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pinyin:kě]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繁体:單)位承担。

第六条 每年[nián]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繁体:長)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pinyin:zhèng}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拼音:qī》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拼音:jiě)禁时,应当(繁:當)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繁:證)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练:àn】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练:zhèng)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练:wěi)员会组织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yī 的澳门永利,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

#28一#29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练:chuī》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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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二#29整治长江(拼音:jiāng)航道;

#28三#29吹填tián 造地。

采砂可(kě)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拼音:róng):

#28一#29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练:bào】告;

#28二#29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现势性强的(练:de)水下地形图;

#28三#29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繁:證)分析;

#28四#29开采总量《读:liàng》的可行性分析;

#28五#29采砂对通(tōng)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28六#29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繁体:論]证分析;

#28七#29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繁:論)证分析;

#28八#29论证(繁体:證)的主要结论。

第九条 实(繁:實)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拼音:shì》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工作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练:zhèng)行为。

第十条(繁澳门金沙体:條)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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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一#29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pinyin:de];

#28二#29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练:gù)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繁:動),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pinyin:wài),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批准前应当报送长江水利委员《繁体:員》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根据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省际边界重点《繁:點》河段范围(繁体:圍)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本办法附录确定的河段提出修订意【练:yì】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长江采砂申请由可采(繁:採)区所在地县级#28或直辖市的区级#29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shòu》理。县级#28或直辖市的区级#29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逐[拼音:zhú]级报送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应当由长江[pinyin:jiāng]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练:yóu】长江水利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由本部门审批{读:pī}的采【练:cǎi】砂[pinyin:shā]申请实行集中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交【练:jiāo】下列材料:

#28一#29采《繁体:採》砂申请书;

#28二#29营【繁:營】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8三#29采砂申{练:shēn}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繁:協》议或【pinyin:huò】者有关文件。

采砂shā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8一(拼音:yī)#29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fǎ 定[dìng]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8二#29采砂shā 的性质和种类;

#28三#29采砂地点和范{繁:範}围#28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29;

#28四#29开采量#28日采量和年度总采【cǎi】量#29;

#28五【wǔ】#29开采时间;

#28六(pinyin:liù)#29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28七#29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fāng 案;

#28八(练:bā)#29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28九#29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繁:況];

#28十#29其他有{读:yǒu}关事项。

进行水上作业(繁:業)的,申请书还极速赛车/北京赛车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28三#29项规定的采砂【shā】活动的,还应[繁:應]当同时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受理采砂申请的县级#28或直辖市(练:shì)的区级#29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繁体: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有下(练:xià)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练:shōu》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pinyin:gōng)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

#28一#29采砂申请书内容不《练:bù》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8二#29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繁:採]砂可行性论证报告(pinyin:gào)不符合要求的;

#28三#29无相关材料或者相《pinyin:xiāng》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拼音:gōng]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繁体:視)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第十五条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pinyin:duàn)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不(bù)予批准:

#28一#29不符合长江采[拼音:cǎi]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28二#29不符合年度(读:dù)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28三(pinyin:sān)#29采砂设备功率超过750KW,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28四#29不符合采砂【拼音:shā】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28五#29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练:biāo】明船名、船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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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六#29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繁体:術》人员的;

#28七#29未安装[繁体:裝]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28八#29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繁体:記》录的;

#28九#29无降《练:jiàng》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28十#29未达到审批机关规定的其(pinyin:qí)他条件的。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繁体:採)砂的,不受本条第#28一#29、#28二#29、#28三#29项限制。

第十七条 河道采(繁体:採)砂许可证(拼音:zhèng)实行一船一证。正本悬挂在采砂船舶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在采砂船舶上备(繁:備)查。

河道采砂[pinyin:sh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河道采(繁:採)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读:dào)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采砂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可采期内,由于出现了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拼音:chú)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采砂许可证《繁:證》效力恢复。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拼音:běn}办[繁:辦]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拼音:fàng)情况适时进行公告。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读:f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练:fā}采砂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拼音:qíng]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将其颁发[繁:發]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沿江有关省、直《读:zhí》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因整修长江堤(读:dī)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提交采砂申请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附具工程设计和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经本省、直辖市人(拼音:rén)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并提供航道整治采砂可行性论(繁:論)证报告、设计和审批文件以及《jí》其他相关材料。长江水利委员会在签署意见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拼音:bù]门。

前两款规定的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检查。长[繁:長]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shī》监督管理【读:lǐ】。

从事本条规(繁:規)定的采砂活动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指导沿江【读:jiāng】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拼音:jiàn)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会商制度。

长江水利委【拼音:wěi】员会和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采砂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放、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繁:檢)查。

第二十【读:shí】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繁:採)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8一#29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读:pī》准文件;

#28二{练:èr}#29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28三#29是否按照【zhào】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28四#29是否按照(练:zhào)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28五#29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tíng)放;

#28六(读:liù)#29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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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shí 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采砂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执法活动(繁体:動)时,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以外的长江河道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可以先行采取扣押采砂{读:shā}船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等临时处置措施,再移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县级[繁体: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拼音:yù】内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可以先行采取扣押采砂船舶等临时处置措施,再移交长江水利委员会查处。

第二十【读:shí】三条 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没收的非法采(繁体:採)砂船舶,应当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pinyin:rǎn)。

第二十四条 在(拼音:zài)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由[读:yóu]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情况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8一#29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拼音:kě]证,擅自采砂的;

#28二[pinyin:èr]#29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28三#29未按《读:àn》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28四#29伪【wěi】造{pinyin:zào}、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未触犯刑律的。

第二十五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繁:點)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沙的,属于与非法采砂《pinyin:shā》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以及整治长江{读:jiāng}航道擅自采砂的,或(练:huò)者未按规定采砂的,由【拼音:yóu】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练:bàn}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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