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是家电下乡产品的身份证明,也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凭证
如何识别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家电下《读:xià》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是家电下《练:xià》乡产品的身份证明,也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凭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是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的(pinyin:de)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明确标识卡管理流程,加强标识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生(shēng)产企业负责制
中标生产企业是标识卡的生产者,对标识卡申请、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中标承诺,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pinyin:kǎ)严格对应,并保证标识卡的有yǒu 效性。严禁中标生产企业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给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或配置不匹配标识卡。
二、严格控制标识卡的发放[fàng]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识卡的发放管理,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控制。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系统在线申领标识卡,发放数量根据【练:jù】设定参数确定。原则上,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不得超过上年月均销售量的120%(中标《繁体:標》时间不满一年的中标生产企业按累计入围时间内的月均销售量确定),空调器等季节性产品在产品备货期可将申领上限临时增加到上年月均销售量的3倍。中标生产企业应按月及时注销未使用的标识卡。
因特殊原因,中标生产企业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须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繁:門)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商务(拼音:wù)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确需增加申领数量的,由系统开发操作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将超额申领标识卡的企业列为标识卡重点监督管理企业。
各地自主增选品种的标识卡【练:kǎ】申《读:shēn》领、审核、发放等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实施产品标识卡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兑付环(繁:環)节的监管
中标[biāo]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实施细则》,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读:shì】转移标识卡,加强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的管理,对下属网点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备案销售网点严禁抽卡销售、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同时,对非农户购买家电【练:diàn】下乡产品必须在系统中如实登记,作废标识卡号。备案销售网点当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环比增长50%(空调产品在销售旺季增长1倍)以上的,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pinyin:bǎo}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真实性。
四、开展标识卡kǎ 管理专项检查
各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在2010年9月底前开展一次标识卡专项检查,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及《读:jí》购买农户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是企业、个人倒卖标识卡行为;二是【pinyin:shì】中标生产企业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发{练:fā}标识卡、对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对产品配置不匹配的标识卡、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三是销售网点抽卡销售、未规范录入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
各地应于10月31日前将检(繁体:檢)查结果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中标生产[繁体:產]企业、中标流通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五、加大对标识卡违规行为处[拼音:chù]罚力度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专项检查结果,按(àn)照家电下乡{pinyin:xiāng}有关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中标生产、流通企业出现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向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备标识卡、一机多卡、机卡【练:kǎ】不匹配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暂停标识卡申领、取消中标资格、扣缴履约保证金、曝光等处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存在抽卡销售、倒卖标识卡等行为的备(繁:備)案销售网点,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报请省级有关部门追溯中标流通企业和标识卡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追究其责任。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个人之间相互串通,倒卖标识卡[拼音:kǎ]的,要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练:rèn}。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繁:時)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zuò》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拼音:dìng]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
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拼音:xiāng)补贴审(繁体:審)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dū}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读:suǒ》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读:fù】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繁体:鎮]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读:xíng)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
采取(拼音:qǔ)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繁体:農)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zī)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繁:會)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繁体:傢)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家电下乡操作细[繁:細]则
第一章 总则(繁体:則)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繁体:機》,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xiāo】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繁体:爲》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繁:機)、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繁:類】,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繁体:產)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拼音:bì)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练:tiē}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pinyin:mín]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练:zhèng)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繁:傢)电下乡产品给予(拼音:yǔ)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练:yāng》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pinyin:dào)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pinyin:qīng]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繁:區)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读:kě)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拼音:gè)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chǎn]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繁体: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拼音:gǎi)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繁:侷》、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繁:產)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bù》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zhāo 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繁体:環》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huà)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pinyin:hé}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繁:環)节的合理税费和利(lì)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练:qǐ}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繁体:織)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拼音:diàn]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繁体:應》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练:yī】一对应,并及时将生《拼音:shēng》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练:chǎn】企《pinyin:qǐ》业[繁:業]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繁:電]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繁:監)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繁体:厲)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读:pǐn】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繁:鄉》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繁体:級)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练:zhōng)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繁体:訂)协议书,明确权利{拼音:lì}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读:tiáo) 中【pinyin:zhōng】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直播吧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拼音:sòng)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pinyin:gēn》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繁:對)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pinyin:mén】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pinyin:shòu》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拼音:xíng]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读:xū】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mào》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繁:爲]。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繁:業》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wèi]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shòu}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繁体:電》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pinyin:xī]。
销售网点应当(拼音:dāng)在《读:zài》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繁体:並)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繁:電)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读:xià)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繁体:點)也应当在系统{繁:統}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练:biāo}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繁:場)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拼音:wù]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拼音:gōng)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繁体:統》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繁体:應]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繁体:個》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拼音:gōng》告制度,发挥群[繁:羣]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繁澳门银河体:與]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pinyin:yǒu】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练:xià}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练:xiāng】补贴应(繁:應)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读:jù》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fù}
第二十【pinyin:shí】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读:kǒu)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shēng 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hēi】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澳门威尼斯人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读:xù):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míng)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rén)或户(繁体:戶)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拼音:gé)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读:zhǔ)页(繁体:頁)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拼音:jiāng]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繁体:產)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繁:識)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pinyin:liào》,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繁:補]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练:cún)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繁体:門》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繁体:農]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读:yuè】至少《读:shǎo》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拼音:tiē]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jiā)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xíng)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繁体:時]受理审核。不符合补《繁体:補》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sì))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nóng】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练:zhòng】。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繁:鎮》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读:dào)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繁体:戶》”。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读:qīng)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pinyin:shī)。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繁:財》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yuán]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pinyin:tiē}兑付进度。
第六《读:liù》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繁:應》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拼音:cūn)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pinyin:sān]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hù 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dì)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繁体:農)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繁:場)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mén)要依【yī】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hé)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读:shāng)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繁:產)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繁体:標]家电商{shāng}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读:gè)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练:lìng》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pinyin:bǎo》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读:pái}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繁:銷]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练:yǔ】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tiáo】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读:shòu}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pinyin:xià》乡流通网络。中《读:zhōng》央{拼音:yāng}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练:fǎ)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繁体:閤]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shí 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练:pǐn}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读:zhèng】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pinyin:hé}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繁体: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练:zhōng】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繁:財》政部、商务部商{读:shāng}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繁体:點]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繁:沒]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繁体:銷]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娱乐城店内没有家电[繁:電]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拼音:dìng}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亚博体育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繁:對》农民的服务(拼音:wù)要求不能及时响(繁:響)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pinyin:xià》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繁:換)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pinyin:xià)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繁体:騙)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繁:鄉)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nóng)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pinyin:xìn)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繁体:傢)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繁体:點]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pinyin:jiā】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拼音:de)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拼音:mì},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繁:價)格gé 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yī)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繁:財)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pinyin:fēn)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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