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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inyin:sān]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5-02-24 03:00:34Gyms

偷挖河沙石子怎么判?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挖河沙石子怎么判?

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非法采沙达到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刑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读:lǐ]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pinyin:chá】,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读:hóng》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读:yǒu]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繁体:體]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28名录见附录#29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yán)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练:jù}体负{练:fù}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繁:規)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读:shā]规划(读:huà)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拼音:dào)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读:bǎo)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拼音:gé)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繁:採]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读:dìng}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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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一#29整修长江堤防进行(xíng)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28二{èr}#29整治长江航道;

#28三#29吹【pinyin:chuī】填造地。

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拼音:dìng}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读:liàng]。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bù 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繁:變)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繁体:採)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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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长[zhǎng]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pinyin:cè}资料报[繁:報]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读:yǐ》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每[měi]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pinyin:jǐng}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繁体:採》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pinyin:yán》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繁:採]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 长江{pinyin:jiāng}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繁体:論]证报告按[拼音:àn]可采区分[pinyin:fēn]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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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练:xíng}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练:rén)负责{练:zé}编制:

#28一#29整修长江jiāng 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28二#29整治【zhì】长江航道;

#28三[读:sān]#29吹填造地。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读:shuǐ}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采(繁:採)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8一#29采砂河段[拼音:duàn]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28二#29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现《繁:現》势性强的水下地形图;

#28三sān #29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28四#29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练:fēn}析;

#28五#29采砂对通航安全影{yǐng}响的论证分析;

#28六#29采砂对水{读:shuǐ}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28七#29采砂对水上(练:shàng)、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28八#29论证《繁:證》的主要结论。

第九条 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练:zhèng》、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fàng】,增强工作透明míng 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繁:違]纪行政行为。

第十条 从事以下(pinyin:xià)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28一#29在省(shěng)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

#28二#29因整[读:zhěng]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在省际边界[pinyin:jiè]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pinyin:yǒu】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pinyin:xíng]政主管部门在决定批准前应当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根据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调(diào)整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本办法附录确定的河段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pī】准。

第十二条 长江采砂申请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28或直辖市的区级#29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28或直辖市的区级#29地方人民政{拼音:zhèng}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繁体:後],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pinyin:xíng】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长江水利【pinyin:lì】委【pinyin:wěi】员会确定并公告。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由本部门审批的采砂申请皇冠体育实[繁体:實]行集中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采砂的(pinyin:de),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8一#29采砂shā 申请书;

#28二#29营业执(繁体:執)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8三#29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yǔ】第三者达成的(练:de)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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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读:xià)列内容:

#28一#29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练:huò]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繁:職】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8二#29采砂的性质和种类[繁:類];

#28三#29采砂地点(繁体:點)和范围#28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29;

#28四{sì}#29开采量#28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29;

#28五#29开采时间[繁:間];

#28六#29开采深(拼音:shēn)度和作业方式;

#28七#29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读:lǐ】方案;

#28八#29采砂设备基(练:jī)本情况;

#28九#29采砂技术人员基《拼音:jī》本情况;

#28十#29其他【拼音:tā】有关事项。

进行{拼音:xíng}水上作业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kuò】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从事本办法{fǎ}第七条第三(sān)款第#28三#29项规定[dìng]的采砂活动的,还应当同时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受理采砂申请的县级#28或直辖市的区级#29地方{拼音:fāng}人民政府水行政主[zhǔ]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pinyin:shōu】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pinyin:de】单位或《pinyin:huò》者个人予以补正:

#28一#29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pinyin:huò]者填注不明的;

#28二#29应当提交采砂可行[pinyin:xíng]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pinyin:shā】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28三#29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hé]要求的。

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繁体:個)人应当自收到【pinyin:dào】补正通知之日起[读:qǐ]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第十五条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应当由长(繁体:長)江水利委员(繁:員)会审批的采砂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读:diǎn)河段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读:xíng}之一的,长江【jiāng】水利委员会不予批准:

#28一世界杯#29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练:qū}和可采期要求的;

#28二#29不符合年{拼音:nián}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28三#29采砂设备功率超过750KW,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fāng)式的;

#28四#29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繁体:製]要求的;

#28五#29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míng 船名、船号的;

#28六#29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练:shè】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28七#29未安装娱乐城符合要[pinyin:yào]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28八#29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读:de];

#28九#29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de 保证措施的;

#28十#29未达到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练:de)。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不受本条第#28一#29、#28二#29、#28三{sān}#29项限制。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正本悬挂在采砂船舶指定位《练:wèi》置,副本留存在采砂船舶上(pinyin:shàng)备查。

河道采砂许可(读:kě)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yǒu 效期间届满(繁体:滿)或者累计采砂量{读:liàng}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采砂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可采期内,由于出现了影《pinyin:yǐng》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pinyin:cǎi】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繁体:佈》采砂许可证效力恢复。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繁:動)的单位或者个人(练:rén)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事项的,应当按《pinyin:àn》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拼音:tiáo] 发证机关应当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适时进行公告。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练:zài}颁发采砂(读:shā)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采砂许可证发(fā)放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将其颁发采砂许可证的情况(拼音:kuàng)及时通报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bù》门。

第十九条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读:zhì)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提交采砂申请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附具工程设计和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经本省{拼音:shěng}、直辖市人民政府(读:f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并提供航道【dào】整(读:zhěng)治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设计和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长江水利委员会在签署意见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前两款规定的de 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huì 实施监督检查。长(繁:長)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本条规定的采砂活动(繁体:動)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指《读:zhǐ》导沿江各省《练:shěng》、直辖市人民政府水shuǐ 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会商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采砂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放[pinyin:fàng]、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互相配【pinyin:pèi】合,互【练:hù】通信息,共同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练:lì}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拼音:shā)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yào》内容包括:

#28一#29是否{fǒu}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28二#29是(练:shì)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28三#29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hé 道砂石资源费;

#28四#29是否按澳门新葡京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qì 料;

#28五#29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拼音:fàng};

#28六#29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读:tā]情况。

第二十二条 长江水利澳门永利委员会组织采砂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执法活动时,在省际边[繁:邊]界重点河段以外的长江河道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可以先行采取扣押采砂船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等临时处置措施,再移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繁: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可以先行采取扣押采砂船舶等临[lín]时处置措施,再移交长江水利委员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繁:條)规定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chāi 卸、销毁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违反本办法规【pinyin: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江水利委员(繁体:員)会根据情况依照《长江河道采(繁:採)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8一#29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繁:採》砂的;

#28二#29虽持有河道采[繁:採]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28三#29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zhèng]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28四#29伪造、涂改、买卖、出(繁体:齣)租、出借或者以《拼音:yǐ》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未触犯刑律的[读:de]。

第二十五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沙的【de】,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xíng 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以{读:yǐ}及整治长江航道擅自采砂的,或者未按规定采砂的,由长江水利【lì】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bàn 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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