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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繁体:員》行政处分结果运用 公务员行政处分影响工龄吗?

2025-02-14 15:58:22Gyms

公务员行政处分影响工龄吗?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工龄是计算你的工作时间,两者不矛盾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务员行政处分影响工龄吗?

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工龄是计算你的工作时间,两者不矛盾

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瞭)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繁体: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拼音:xín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繁:務》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繁体:關》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练:lǜ》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繁:國)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繁体:關)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繁体:補》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拼音:dìng】。

  除法律、法《fǎ》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读:yǐ)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读:dìng)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bù}受处分。

  第四《拼音:sì》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读:xiāng]结合的【读:de】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练:yǔ}其违(wéi)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繁体:應)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pinyin:xù]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shè》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繁体:機]关依法追究刑事{pinyin:shì}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读:yòng)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gōng】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28一yī #29警告

  #28二(读:èr)#29记过

  #28三#29记大过(繁:過)

  #28四{读:sì}#29降级

  #28五#29撤职【繁体:職】

  #28六【pinyin:liù】#29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练:yuán}受处分的期间为:

  #28一#29警告,6个《繁体:個》月

  #28二#29记(繁:記)过,12个月

  #28三#2澳门伦敦人9记《繁体:記》大过,18个月

  #28四#29降级、撤职,24个月【pinyin:yu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读:dāng)按照规定降[练:jiàng]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pinyin:dìng)生效之日起,解除《练:chú》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繁:處)分。解除处分fēn 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繁体: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pinyin:fēn]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pinyin:bù)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繁:執]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读:hé]。

  处分期最长不(拼音:bù)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繁:關)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拼音:yǔ)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xià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28一#29在2人以上的共(拼音:gòng)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8二#29隐匿、伪造、销毁证(繁:證)据的

  #28三#29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jù 材料的

  #28四{练:sì}#29包庇同案人员的

  #28五#29法律、法【pinyin:fǎ】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练:sān)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28一#29主动交代违《繁体:違》法违纪行为的

  #28二#29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28三#29检举他人{练:rén}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繁体:機)关公务员主动【pinyin:dòng】交代违法违纪行[读:xíng]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繁:關]公务员违纪[繁体:紀]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kě 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皇冠体育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繁:給》予处分。

  行政[读:zhèng]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fēn 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rèn 定有行政违(繁体:違)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繁: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练:zhèng》机关公务员在行政【练:zhèng】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pinyin:yǔ】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读:yī)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练:sān}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繁体:過]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读:zhòng]的,给予开除处分:

  #28一#29散《读:sàn》布(拼音:bù)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拼音:dòng)的

  #28二#29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pinyin:huò)者参加罢工的

  #28三#29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繁体:後)果的

  #28四#29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繁:舉)的

  #28五#29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开云体育国家荣誉和《练:hé》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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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六#29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de】

  #28七#29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读:jū]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28八#29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练:xíng}为。

  有前款第#28六#29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chú)处分有前款第#28一yī #29项、第#28二#29项或者第#28三#29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练:pī》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拼音:qíng}节较重的de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一#29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拼音:dà)事项,或者改(拼音:gǎi)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8二#29拒绝执(拼音:zhí)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8三#29拒不执行机关的交《pinyin:jiāo》流决定的

  #28四#29拒【拼音:jù】不执行人民法院(练:yuàn)对(繁体:對)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28五#29违[wéi]反规定{dìng}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8六#29离【繁体:離】任、辞职或者被辞退(读:tuì)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28七#29旷工或者因公外出(繁:齣)、请假期(练:qī)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pinyin:bù》良影响的

  #28八(拼音:bā)#29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拼音:世界杯qíng)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一#29不依{拼音:yī}法履行职责,致使[读:shǐ]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8二#29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练:zhòng)大刑事案件、治安案(àn)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28三#29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jiù 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繁:損)、灭失的

  #28四#29其他玩忽职守(练:shǒu)、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繁体:級》处分情澳门威尼斯人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8一#2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读:fǎn】法[pinyin:fǎ]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繁体:許)可的

  #28二#29违法设定[拼音:dìng]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8三#29违法设定或者实[繁:實]施行政处罚的

  #28四#2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繁:託)的

  #28五#29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繁:決》定的招标投标、征收shōu 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繁:項》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繁:誤》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chù 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míng 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繁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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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fǎn 财经纪律,挥霍{huò}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拼音:tiáo]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pinyin:de】,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一#29以殴打、体罚[繁: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28二#29压制{pinyin:zhì}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繁:舉)报信件,或者向[繁:嚮]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28三#29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繁:織】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28四#29妨碍【ài】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28五#29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繁体:閤]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mì ,或(练:huò)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yǔ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pinyin:fēn]情[pinyin:qíng]节严重的【pinyin:de】,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繁:職)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拼音:gōng]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繁体:給】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de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qíng】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一#29拒不(pinyin:bù)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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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二#29虐待、遗弃家庭《tíng》成员的

  #28三#29包养《繁:養》情人的

  #28四#29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繁体:爲]。

  有前款第#28三#29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繁:開)除处分。

  第三[sān]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繁体:處]分,情(qíng)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shè)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练:yín)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练:huò)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读:èr)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繁体:級)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繁体:條)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拼音:dà》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繁体:賭》博【bó】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pinyin:chè】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拼音:lì}用赌博索贿《繁:賄》、受贿或者行(xíng)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繁体:給]予yǔ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fēn 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pinyin:huò)者监察机关#28以下统称处(繁:處)分决定机关#29按(读:àn)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拼音:jiàn]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繁:務]。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繁体: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fāng)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繁:導》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拼音:jiàn]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读:fǔ】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繁体:錶]大会常务委[拼音:wěi]员会。

  第三sān 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繁:衕)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tíng 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繁:機]关(繁: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读:chá}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繁体:間),不得交流(liú)、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chù】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读:jiǔ}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拼音:gōng}务员的调查{读:chá}、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28一(pinyin:yī)#29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pinyin:chá】处理《练:lǐ》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8二#29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bù》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拼音:yī】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8三#29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繁体:單)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繁:機)关负责人报告

  #28四#29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繁:進)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de 事实、理由{拼音:yóu}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28五#29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繁:員)集体讨(繁体:討)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pinyin:chè》销案件的决定

  #28六#29任免机《繁体:機》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tōng}知受处分【fēn】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8七#29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繁:應)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shí】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pinyin:gōng]务员处分期《练:qī》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28五#29项、第#28六#29项和第#28七#29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繁:時)将【jiāng】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拼音:fēn}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繁体:違)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pinyin:dìng》的程序办理。

  第四{sì}十一条(繁体:條) 对行政机关公务(wù)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繁:誘]、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pinyin:zuò》为定案的依(读:yī)据。

  第四十【shí】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繁体:請]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28一#29与被调《繁:調》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28二#29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lì)害关系的

  #28三#29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tā 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pinyin:sì】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练:jī】关负责(繁:責)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繁: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繁:員》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bì 。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拼音:qíng}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繁: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shí}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8一#29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běn]情况

  #28二#29经查证的违[拼音:wéi]法违纪事实

  #28三#29处分的{拼音:de}种类和依据

  #28四#29不服处分决定的申{pinyin:shēn}诉途径和期限

  #28五#29处分决定机关(繁体:關)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练:qián]款第#28一#29项、第#28二#29项和第#28五#29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繁体:類]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pinyin:fēn]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dào)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rén)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dì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繁:處)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读:hé)《中(pinyin:zhōng)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拼音:shēn】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读:bèi}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pinyin:liè】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fēn)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pinyin:fēn》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28一#29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繁:紀}事实证据不足的

  #28二#29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繁体:響)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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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三#29作出处分决定超{pinyin:chāo}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拼音:xià}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yuán】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28一#29适用(yòng)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28二#29对违法违纪(繁体:紀)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28三#29处分【拼音:fēn】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pinyin:huò】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pinyin:yǐ》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pinyin:fù】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繁体:輕)处分的行政机关公(练:gōng)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zé】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读:fēn]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繁:當)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pinyin:zhèng]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拼音:méi]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繁体:當]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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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gōng)作人员给予{拼音:yǔ}处[繁:處]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读:wǔ》十【pinyin:shí】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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