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范围规定细则?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依法履行公职;(二
公务员范围规定细则?
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一条 为明《míng》确公务员范围{练:wéi},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拼音:rén)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拼音:zuò》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练:gōng}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繁体:編]制;
(三) 由国家[繁:傢]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繁:員)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拼音:dǎng]各级机关;
(二) 各《pinyin:gè》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拼音:zhèng】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澳门金沙治协(繁体:協)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繁体:審)判机关;
(六) 各{gè}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读:de]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繁体:員)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rén)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练:rén}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练:lǜ)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练:xiāng}、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wù)员范围的人员:
(一《读:yī》) 县级以上各级{繁: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读:mín]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繁体:縣)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繁体:會)工作机《繁:機》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读:gōng)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xíng】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pin澳门威尼斯人yin:yī))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读:zuò】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练:zhèng]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繁:圍)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拼音:de》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读:huì)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拼音:yuán):
(一) 澳门金沙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pinyin:pàn】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pinyin:h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练:rén}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读:chá]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chá]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繁体:黨)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练:zhǔ)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繁体:構》的工作(练:zuò)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拼音:hé》地方各《pinyin:gè》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wěi}员会huì 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读:mín)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繁体:機]构的工作人员;
(六《liù》)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拼音:fāng]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de】领导人员,工作{读:zuò}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练:fāng)各级委员会的领导(繁体:導)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繁体:業)联{繁:聯}合会和地方各(练:gè)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澳门新葡京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sān 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chǎn]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繁体:會]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练:dài》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sān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开云体育成[pinyin:chéng]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繁:範】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guī】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s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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