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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九九三(pinyin:sān)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5-02-28 18:49:00Gyms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拼音:yǐ}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练:cì)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读:yǔ】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繁:鵬)

1993年8月14日(拼音:rì)

国家(繁:傢)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繁:總) 则

第一条 为(繁:爲)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lì 。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拼音:yuán】则,坚持改革开(繁体:開)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练:de)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wài 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繁体:執)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练:wǔ)条 国《繁:國》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读:hé)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练:yǔ}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读:liè》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繁体:規);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拼音:xíng]公务;

(三(练:sān))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繁:榮]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练:shǒu],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繁:祕】密;

(七)公正廉洁,克已奉fèng 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繁:規)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lì):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练:zhèng)处分;

(二)获得履行xíng 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繁体:勞)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繁体: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w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读:shēn)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定的其[pinyin:qí]他权利。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练:tā}权利。

第三章 职位(读:wèi)分类

第八条【tiáo】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及国(繁:國)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拼音:shàng),进行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繁体:書》,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yuán]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繁:條)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的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读:zhù]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练:xún}视员、巡视{练:shì}员。

第十条(繁体:條)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繁体:級}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繁:級];

(二(èr))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读:sān】)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繁:級】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亚博体育)司【读:sī】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八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繁体:視]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拼音:shí)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繁体:級};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shí 三级;

(十)科级{繁:級}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繁:員):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练:shì)员:十至十五级。

世界杯下注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pinyin:zhào]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繁体:實)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拼音:zuò)部门(繁体:門)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pinyin:yòng】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读:zhèng}机关录用担任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读:zhǔn)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pinyin:mín]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员时,对少数民族报[拼音:bào]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繁:規)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员员《繁: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tiáo)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yī )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审[繁体:審]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三)对审查合格的(de)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练:zuò》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繁:錄]用(拼音:yòng)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繁体:國》家公务员.经(繁:經)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cè】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练:shì】,由国务院《练:yuàn》人事【pinyin:shì】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繁体:級】以上人民政府工{pinyin:gōng}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拼音:yòng}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繁体:國]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shì]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按受【读:shòu】培训。

第五【pinyin:w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pinyin:de]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pinyin:hé】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支持客观公[读:gōng]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繁:閤)。

第二澳门新葡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繁: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zhèng 机关《繁:關》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de 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zhèng}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繁体:設)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繁:總)结,再由主管领导人(rén)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繁体:審》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读:zuò]部门司局级《繁体:級》以{yǐ}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繁:條)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繁体:員)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繁:麪)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读:dù》考核结果作为对[拼音:duì]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拼音:hé)工资的依据。

第六{拼音:liù}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拼音:jí}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支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yuán】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读:yǐ】奖励:

(一)忠于职(繁:職)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练:lián)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繁:議],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pinyin:jì}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chū]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拼音:hé]人民群众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繁体:齣)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练:de];

(八)在对外交往中,皇冠体育为国家争得荣誉和(练:hé)利益的;

(九[读:jiǔ])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练:gōng)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pinyin:gōng》、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繁体:譽)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繁体:對]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lì 。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拼音:de)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读:l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繁体:嚴》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fǔ)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繁体:遊)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gōng》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练:yì}和命令;

(四)压制批【pinyin:pī】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繁体:領)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lì】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繁:國)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lì】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读:zuò》秘密;

(十)在【zài】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繁体:賭]博等活动;

(十二)违(读:wéi)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繁:經]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读:xíng]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练:de】,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pinyin:zhèng】的,也可以[pinyin:yǐ]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繁体: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繁:處)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pinyin:qí】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pinyin:gōng】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繁体:處》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繁:規)定(pinyin:dìng)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繁:確)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练:shǒu]续完备(繁:備)。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繁:彆》由任免机(繁体:機)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繁:級)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jī】关解(读:jiě)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拼音:zài]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繁体: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拼音:qī}条 行政处分决定dìng 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pinyin:shì)通知本人。

第八《bā》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繁体:員]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读:rén]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shí)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繁体: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yǒu 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练:shēng},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pinyin:fǎ)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拼音:chá);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练:xíng}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读:dìng》入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练:péi》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繁:職】务(繁:務),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繁体: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拼音:huò】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繁:級]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rèn)免机关根据(繁:據)国家公务员职务的(读:de)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繁:務]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繁体:製》。

第四十六条[繁:條]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gōng)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拼音:zhī}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繁体:錄]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繁体:機)关任职;

(三)转换职《繁体:職》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拼音:jiàng)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拼音:tā】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yǐ 免职:

(一[拼音:yī])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pinyin:jiàng】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xiàn)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拼音:jiān)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读:tuì)休的;

(六)因其他(pinyin:tā)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wù】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繁体:個)实职。

国家公(练:gōng)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繁:條)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繁:務)的最高任职年(读:nián)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zhǎn 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读:de)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读:gōng】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读:yī]致、按《读:àn》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繁体:對]新录用人员的培训(繁体:訓);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读:xū]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繁:國)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àn 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练:de}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pinyin:rèn]职和晋jìn 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liú

第五十五条[繁:條]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pinyin:tā》机关以及企业[繁:業]、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繁体:換》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pinyin:jiāo)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繁:應]当有相应的[de]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练:shàng)非领导{练:dǎo}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繁:傢)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de 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繁:職]。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读:zhèng}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繁:務》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练:zhèng》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pinyin:bāo)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pinyin:gōng]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pinyin:dìng】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pinyin:gé]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练:shì}指国家行政机关{练:guān}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练:xìng)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读:gōng)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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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拼音:zhèng)机关有计划[繁体:劃]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zài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pinyin:shí}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读:zhí)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繁体:雙]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繁:傢》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huò 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繁体:條)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繁体: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读:mín]族《zú》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读:shí)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zé】。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繁体:資》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繁体:資)、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读:tiē)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繁体:製》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读:zhōng]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繁:給)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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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拼音:píng)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读:chí}平。

第六十{pinyin:shí}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yòng]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gōng 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pinyin:zhèng》式任《拼音:rèn》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gōng 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拼音:fǎ]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除(拼音:chú)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pinyin:gāo】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读:shí)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pinyin:cí}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繁:齣]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拼音:shàn】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pinyin:gēn】据实【pinyin:shí】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pinyin:xiàn》;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bù)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繁体:職》的国家公务员【yuán】,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繁体:屬)关(繁:關)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繁体:機)关批准。

第七十[pinyin:shí]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读:dìng}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de};

(三)因单位【wèi】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制员(繁:員)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读:pái)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练:shí}天的[拼音:de];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繁体:經】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yí}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由所在zài 机关提出建议,按[读:àn]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繁:審)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繁:國]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拼音:gōng]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pinyin:jiē)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繁体:務)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拼音:xíng】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繁体:國)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繁体:國]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练:xiū)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直播吧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练:xiū》: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繁体:滿)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shī 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繁体:閤]下列(读:liè)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读:w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拼音:皇冠体育gōng]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读:de}养yǎng 老保险金和{拼音:hé}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liù)章 申诉控告

第八{拼音:bā}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繁体:處)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繁:衕)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繁:訴)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shēn》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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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pinyin:qí]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繁体:機)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练:zhào】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读:sān}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pinyin:zhèng】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lǐ】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繁:監)督

第八十[拼音:shí]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繁体:務》员的综合管理《pinyin:lǐ》工作。

第八十六条(繁:條)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pinyin:bù]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读:xià}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练:gé》条件进行国(拼音:guó)家《繁:傢》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读:xiǎn)、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繁体:銷]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miǎn}、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xù】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xíng 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读:yǔ]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拼音:fēn】。

第十(pinyin:shí)八章 附 则

第八十{pinyin:shí}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拼音:b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读:yuè》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读:jù]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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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九九三(pinyin:sān)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