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法制思想的背景?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背景:汉高祖高汉武帝即位之前的六十年间,法制指导思想:黄老的“无为而治”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为避免重踏秦二世灭亡之覆辙,以及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加之深受一批鼓吹道家学说的大臣的影响,从刘邦到汉景帝的汗初统治者,奉行黄老学派的“清静无为”思想,采取“轻摇薄赋”.“约法省刑”的“与民休息”政策,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和恢复经济发展
西汉法制思想的背景?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背景:汉高祖高汉武帝即位之前的六十年间,法制指导思想:黄老的“无为而治”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为避免重踏秦二世灭亡之覆辙,以及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加之深受一批鼓吹道家学说的大臣的影响,从刘邦到汉景帝的汗初统治者,奉行黄老学派的“清静无为”思想,采取“轻摇薄赋”.“约法省刑”的“与民休息”政策,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和恢复经济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社会逐渐形成大统一的局面面临新的社会形势,澳门巴黎人汉朝统治者希望以一种扩展进去的积极政治学说取代汗初的“无为”黄老思想,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中央专制主义政权。 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而董仲(读:zhòng)舒利用神权使这权威合法化。 董仲舒在法律方面,主张“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家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董仲舒注视主张的“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拼音:le]以后(繁:後)各朝代的法律制度。
简述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汉朝法律的特点包括: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捕”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两汉时期为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确立统一的思想,罢黜【读:chù】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汉武帝时在全国建立十三州部监察区,派刺史“六条问事”,以《练:yǐ》打击强宗豪右和郡守二千石的不法行为。 (3)改革刑制。自汉文帝“除肉刑”后,景帝时又进一步改革,从而使刑罚制度发生了[拼音:le]重大变化
这一变化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四、两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
尚书的司法审判职能与廷尉并立,司法审判大权由廷尉和尚书共管。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拼音:huáng]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工右监澳门永利,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有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廷尉掌刑狱,汉时有所谓“召致廷尉”,即由廷尉决狱。 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下设御史中丞亚博体育,主要职掌是举劾案章。御史中丞还有权与廷尉等承诏[zhào]治狱
2、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世界杯基本上是郡、县两级。汉初由于郡县【xiàn】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据《反汉书
百官志》载:郡太守的职掌,包括赏罚、司【sī】法、监察等权。郡守、县令因为有司法之权,故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由此可见,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系统已很完(pinyin:wán)备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世界杯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读:nì)”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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