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练:yī)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yòng 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练:gēn)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shì 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繁体:辦)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拼音:xíng》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pinyin:gōng)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pinyin:bāo]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拼音:zhàng]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繁:遞》、运送机要文澳门新葡京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繁:於]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繁:機)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pī)准的执《繁:執》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繁体:執》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繁:種)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拼音:shè]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繁:務]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繁体:條)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读:bǎo)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繁体:統)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繁体: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练:hé)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繁体:實]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jī]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pinyin:qí)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bù 门会同有关部《练:bù》门确定。
执法执勤(qín)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bù}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yòng]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拼音:guān]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繁体:價]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tā 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gé}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xíng 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练:xià)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练:gé)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练:zhōng}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繁体: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练:xū》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xīn 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pinyin:xū】要、汽车《繁:車》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yòng 车的配备范围(繁:圍)、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练:hé)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练:yòng}车配备更新标(繁:標)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练:chē}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dìng】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读:zhǔ)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繁: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繁体:運]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繁体:車]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拼音:fǎ】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繁体:實)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繁:當》配备使用国产chǎn 汽车,带头{练:tóu}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gè】级党政机关确(繁体: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读:zuò]为领导干部固定《读:dìng》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繁体:國]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繁:爲]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澳门博彩(拼音:lǐ)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qiáng)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练:yòng}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繁体:納)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练:tōng)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澳门威尼斯人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练:wài》,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读:tái)账(繁:賬),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读:l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练:guān}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练:lǐ}信息系统,提高公务(wù)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pinyin:èr]十条 党政机【pinyin:jī】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pinyin:yòng]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练:wèi]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pinyin:tíng]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繁: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jià 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繁体:辦]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读:lìn)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pinyin:xīn)年限仍[拼音:réng]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chē】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chù]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繁:問]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zhǔ】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读:shǐ)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读:yāng}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繁:機)关应《繁体:應》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pinyin:gèng》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繁体:報)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繁:應)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繁体:費)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dū)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拼音:bù】门交换[繁体:換]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读:xī)、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pinyin:yīng】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pinyin:yòng]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读:xià]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fǎ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繁:務》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繁体:備》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练:gōng》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繁:預)算的;
(五)有[pinyin:yǒu]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zhèng}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chāo 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pinyin:zài)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jì》领(拼音:lǐng)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拼音:sì])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pinyin:shì】业单位和(拼音:hé)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繁:務)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练:shì}的;
(七[读:qī])在车辆维修等费{练:fèi}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练:hù}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de》;
(九[读:jiǔ])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繁:則》
第二十七条 本[读:běn]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gòng 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读:èr}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繁:屬》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澳门新葡京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繁体:辦)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wù 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世界杯办公厅2011年1月(拼音:yuè)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链接:http://21taiyang.com/Gyms/3473427.html
事业单位公车《繁:車》使用管理制度 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