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婚假,规定?宁波市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12天为15天。附: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306号 各县(市)、区
宁波市婚假,规定?
宁波市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12天为15天。附: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3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80〕29号、财企字〔80〕41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57号、财工〔1987〕515号)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但对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婚丧假天数和工资支付没有明确规定。 为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工资照发。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婚假为15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011年12月13本文链接:http://21taiyang.com/Gyms/20824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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