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立体车库有前景吗?需求造就市场,停车难的问题由大城市逐步向小城市转移;逐步由市区向城镇转移。在与地面车位相比,无论空间利用率、造价、便捷程度都具有优势,市场前景直到人工智能驾驶的普及来再做市场划分了
机械立体车库有前景吗?
需求造就市场,停车难的问题由大城市逐步向小城市转移;逐步由市区向城镇转移。在与地面车位相{拼音:xiāng}比,无论空间利用率、造价、便捷程度dù 都具有优势,市场前景直到人工智zhì 能驾驶的普及来再做市场划分了。
成都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繁:範)围)
本běn 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拼音:jiàn}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pinyin:huó)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tiáo】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dòng 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tíng)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繁体:爲)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拼音:de}、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fàng》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读:chéng)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拼音:de}供机动【dòng】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管理主体(繁:體))
交通【练:tōng】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练:tíng》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pinyin:de】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pinyin:bù]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jiàn 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繁体: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繁:動》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读:tíng)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 (管理{读:lǐ}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繁体:應》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繁:規)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lì 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繁体:設》世界杯。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智(读:zhì)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tíng】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世界杯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pinyin:gòng]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pinyin:bù】门会同有关【练:guān】部门制定。
公共gòng 停车场经《繁:經》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读:huà)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规划编制《繁体:製》)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拼音:l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繁体:級]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xíng 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读:ān】交通管理部(读:bù)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pinyin:shì]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方案(拼音:àn)审查)
规划(繁: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繁体:覈)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wèi)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繁体:條] (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繁体:術]规定》要求的设置标(繁体:標)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拼音:dòng]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dòng 车停tíng 车场的,应在改(扩《繁:擴》)建时补建。
皇冠体育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shōu )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pinyin:hòu},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pinyin:èr}条 (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繁体:閤]格或因故歇业的(读:de)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读:zài)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繁:費)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练:xíng》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pinyin:gōng)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拼音:tí}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shōu]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稳定使用性质[繁体:質])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chē)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临时泊pō 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繁:應)遵循{pinyin:xún}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拼音:de]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读:shè)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读:dào];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繁体:內》;
澳门新葡京(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tíng)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qí》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 (临时(繁体:時)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拼音:tōng)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读:dé)在城市道路内设(繁体:設)置机(繁:機)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文明交通劝[quàn]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读:pō】位的停车管理[pinyin:lǐ]工作。
第十(pinyin:shí)八条 (临时泊位收费)
澳门巴黎人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繁:門)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pinyin:shí}九条 (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tíng 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pinyin:zhèng】;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繁体:製)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繁:齣)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繁:車];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拼音:quán]设施;
(六(liù))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pinyin:qí】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停tíng 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shǒu}下列规定:
(一)按经[繁体:經]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繁体:門]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拼音:sòng}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dū}、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shè】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pinyin:tōng】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pinyin:èr》十一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yīng 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拼音:tíng)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pinyin:tíng)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pinyin:shàng]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练:yǒu)易燃(读:rán)、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繁:違》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pinyin:tíng)车服务费。
第二《练:èr》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繁:務)的,应遵守本(练:běn)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pinyin:rèn】)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zhèng】执法机构责《繁:責》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读:yòng}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拼音:fàng}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繁体:車》场(繁:場)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xià 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拼音:bù]佩戴服(pinyin:fú)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读:xià]罚款{拼音:kuǎn}。
第二十四条【tiáo】 (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繁:質)的,由规划(繁体: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拼音:shí}五条 (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繁体:辦)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pinyin:dìng】的《练:de》,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繁体:條》 (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zhèng)处分;构(繁:構)成犯fàn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繁:關])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读:fǎ]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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