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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3:17:14Family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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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读:shè)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bìng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练:huò}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pinyin:de】规定

根{拼音:gēn}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pinyin:àn}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zài 二万[繁体:萬]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繁:於]经济犯罪案件{练:jiàn}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读:yuè】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读:de】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zhì]文件(第九{读:jiǔ}批)的决定》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dìng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练:xíng)情节{繁体:節}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澳门永利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繁:採)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dān]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bǎo}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繁体:訂》后携带对方当(繁体:當)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读:táo}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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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挥霍对方当《繁体:當》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de》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读:fāng}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繁体:衕)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繁:貨]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jù 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lǚ】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wù)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练:dìng)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澳门威尼斯人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读:rén】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一[拼音:yī]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释(繁体:釋)〔2011〕7号

最{拼音:zuì}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直播吧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tí)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huì]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繁:會)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拼音:sī】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拼音:jù)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繁体:財]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dìng 的“数额(繁:額)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fǎ 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读:d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běn}解释第一条[tiáo]规定的(读:de)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lì】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繁体:數]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繁:貧》、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繁:災]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练:dòng}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读:bèi}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j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繁体:嚴]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读:běn}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读:xíng】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拼音:de};

(二)一审宣判澳门银河前《读:qián》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繁体:與)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pinyin:liàng}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dà 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yī)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繁:寬]。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繁:騙)目标的(练:de),或者具有yǒu 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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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chá 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练:yīng}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读:yǐ)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拼音:cì》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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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手段恶【è】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读:qián)款kuǎn 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繁体:條》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suì},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繁体:罰】;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繁体:爲)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繁:結)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练:tóng}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pinyin:guān}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拼音:gòu)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繁体:規]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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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读:de),应当发还被害人{pinyin:rén};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读:àn)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wù 或者转让给他(t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练:wù】而收取的;

(二)对方《读:fāng》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读:yǐ)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繁体:於》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练:q极速赛车/北京赛车ǔ)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练:yī)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读:piàn)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wú 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繁体:檢]察院、公安局:

  近(拼音:jìn)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练:táo)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练:shōu)买等手段非法获取(读:qǔ)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拼音:gōng)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读:ān}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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