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Family

新公务员法全文(wén)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5-02-16 11:41:36Family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国家公(pinyin:gōng)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拼音:yuè)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拼音:lǐ}鹏

1993年8月14日(读:rì)

国家公务员暂行{pinyin:xíng}条例

第一章 总(读:zǒng)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bǎo}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拼音:tiáo)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拼音:sì)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繁:線】;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读:zhǐ)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繁:適)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练:lǜ)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rén】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拼音:lǜ]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pinyin:wù}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繁体: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繁体:規);

(二)依照zhào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练:jiē)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繁:榮)誉和利益;

(五wǔ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繁体: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已{读:yǐ}奉公;

(八)宪法【拼音:fǎ】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繁体: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fēi)因法定事由直播吧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拼音:yǒu》的权力;

(三)获得劳(繁体:勞)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拼音:péi)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繁体:機》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拼音:hé】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定的其(读:qí)他权利。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拼音:de)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拼音:wèi}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fēn》类制度。

各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繁体:條)件,作为国家jiā 公务员的[拼音:de]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gōng 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pinyin:tiáo】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繁体:領》导职务的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读:zhǔ》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繁:調)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pinyin:shí》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繁:係}是:

(一)国{pinyin:guó}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繁:級};

(三)部级【繁:級】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繁体:職】,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拼音:zhèng}职,巡视员:五至八级;

(六)司级副职,厅(繁:廳)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拼音:shí)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yán)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繁:級];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fù 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pinyin:yī】)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shì]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繁:務》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练:dù》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需xū 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练:gèng]职位时,应当按àn 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读:yòng】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繁体:務]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读:de)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zhèng)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zú 事务部{bù}门录用国家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繁体:傢》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员员,应(繁体:應)当具备国家规定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读:àn)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繁体:發)布招考公告;

(二)对审查合格的{读:de}进行公开考试;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pinyin:gōng}开考试;

(四)对考试的进行政治[读:zhì]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繁体:設)区的市shì 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读:wèi}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rén}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练:yāng)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lù)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繁:門)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pinyin:yuán},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繁体:層)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拼音:shì]用期满合(繁体:閤)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按受培[读:péi]训。

第五章 考 核[拼音:hé]

澳门威尼斯人

第二十条 国(繁体:國)家行政机关按照[读:zhào]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练:xíng}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繁:國)家公务员的考核(繁体:覈),应当支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pinyin:hé},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练:jī}础[繁体:礎]。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xíng】政机关在年度{读:dù}考核时设立非常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繁: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xìng 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读:de)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读:bù}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读:cì】。

对担任国务院《读:yuàn》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zhèng)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jìn)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读:d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练:xíng}式通知本人。本{pinyin:běn}人如果对考核《繁体:覈》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cí)退以及调整职(繁体:職)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繁:勵》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繁:對》国家【jiā】公务员的奖励,支持精神鼓(练:gǔ)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繁:傢]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繁:極)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拼音:gōng》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读:xiǎn)著经《繁体:經》济效益和社会效益yì 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练:chǎn},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读:huò》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繁:顧)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繁体:爲)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wài 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读:tā]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sān 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shòu》予荣誉称号。

国[繁:國]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繁体:規》定给予一定的{练:de}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读:dìng】办理。

第七{拼音:qī}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繁体:嚴]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pinyin:de)言[拼音:yán]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练:hū}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mìng 令;

(四)压制批评,打(读:dǎ)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拼音:lǐng)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jǐ》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pinyin:huī}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quán),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hé)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繁体:動)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澳门新葡京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繁:賭》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chéng)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pinyin:de》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繁:違》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suǒ 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读:yīng)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繁体: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hé 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chù 分的,并不【拼音:bù】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拼音:guó)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繁体:規》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dìng)。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拼音:què]、处理恰[qià]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繁:處》分的,应[繁:應]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读:zhèng)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所列除(练:chú)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繁:彆]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jiě 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繁体:世界杯處)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练:shēng}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拼音:fēn)的决定应当以书(shū)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繁体:務)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拼音:gōng)务员的职务晋升(繁: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拼音:de》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yī}级两个以(yǐ)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shēng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读:xiāng》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练:wù}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繁:覈);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jí澳门新葡京》体讨论决定入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繁体:務)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繁体:職】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繁体:職)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练:rèn)现职又不宜转[繁体:轉]任同级(繁:級)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繁体:據]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繁体:結)果,按照规定调(繁体:調)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读:jiǔ}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shí]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拼音:s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guī)定《dìng》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qī 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yòng 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繁:職];

(三)转换职位任职《繁体:職》的;

(四)晋升或(读:huò)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yuán}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pinyin:b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繁体:職}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繁体:職)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nián)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pinyin:chí)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读:tuì)休的;

(六)因其他原(拼音:yuán)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pinyin:shàng】一人一职,确(繁:確)因工作需《读:xū》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de 最【pinyin:zuì】高任职年(练:nián)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拼音:xùn]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繁体:據)经济、社会发fā 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拼音:xíng}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拼音:péi]训,贯彻理lǐ 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拼音:w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繁:員]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繁:進》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繁: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练:dìng}承担国家公务员《繁体:員》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繁:國]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练:xué】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练:yī]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读:dù)。

国家公务(繁:務)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拼音:bù}交流,也可以与其他(练:tā)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pinyin:hé}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读:de]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澳门永利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繁体:傢)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de》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读:yán]员以上非领导《繁体:導》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繁:傢)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píng》、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读:xíng}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pinyin:xíng)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练:huò)者其他(读:tā)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繁:調》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读:jiā)公务员转任,必须[繁体:須]符合《繁:閤》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繁:職)务的国家公务(读:wù)员,有计划地[dì]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繁体:權)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huà)地选派在{pinyin:zài}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繁体:職}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拼音:bì》

第六十一条《繁:條》 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繁体:衕》一《pinyin:yī》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繁:務》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pinyin:tiáo】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拼音:de】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繁:員]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wài》。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练:xiǎn}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pinyin:de]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繁体:級)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练:líng】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拼音:jīn)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繁:國]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练:nián]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拼音:jīn)。

第六十{shí}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pinyin:yǒu】企业相当人员的平【拼音:píng】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pinyin:zhǎn》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繁体:數》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gāo 。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练:yòng)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练:hòu】,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繁: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除国guó 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练:dé)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繁体:辭)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miǎn】机关应当在三个月(pinyin:yuè)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pinyin:qíng】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nián}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yào 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繁:國》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拼音:lì]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练:gōng)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繁体:職】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繁体:隸)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yǒu}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读:de);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拼音:qí]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繁:編}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拼音:běn}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澳门新葡京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yóu》逾期不归连续超{读:chāo}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guó)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拼音:chù]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读:yǐ)书面形式《pinyin:shì》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bèi]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pinyin:bèi》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繁体:務》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xíng 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pinyin:liú》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读:tuì}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练:yī】的,应当退《tuì》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练:w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练:lì》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繁:務)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拼音:rèn}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澳门永利

(一)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练:èr)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练:sān)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皇冠体育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读:bǎo)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读:kòng]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sh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lǐ)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拼音:zhèng)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繁:規》定作出处理。

复核(hé)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jī】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读:shàng}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繁体:機》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繁:機)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chū]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读:guó)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繁:應)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繁体:應》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拼音:q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拼音:shì)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读:lǐ}工(拼音:gōng)作。

第八十《shí》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繁体:衕]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拼音:xuān】布(繁:佈)无效;

(二)对违[繁体:違]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xiǎn 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繁体:獎》惩及辞退{练:tuì}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pinyin:qí》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pinyin:běn》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pinyin:yǒu}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繁:評]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读:fù)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练:lì}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练:nián}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yuàn 规定。

本文链接:http://21taiyang.com/Family/5852116.html
新公务员法全文(wén)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