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那个权力比较大?当然是御史大夫大,御史大夫在唐代是正一品官,属三公之一,刑部尚书只是唐代中央三省制的尚书省属下的一个分部长官,属正三品.不过御史大夫在唐代是荣誉职位,官品虽高但
唐朝的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那个权力比较大?
当然是御史大夫大,御史大夫在唐代是正一品官,属三公之一,刑部尚书只是唐代中央三省制的尚书省属下的一个分部长官,属正三品.不过御史大夫在唐代是荣誉职位,官品虽高但无实权,刑部尚书却有一定的实权.另外,御史大夫属监察系统的官员,而刑部尚书只是法制部们的官员,而且唐代刑部尚书只有对平民的处罚权,对中级以上的官吏由门下省负责监察处罚关于唐朝刑狱方面的官职和断案流程等等?
唐朝刑狱官员设置
唐朝大案刑狱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基本都在中央,地方政府则是由主官负责。其主要官职设置有以下几种。首先管理刑狱的是“三省”。其长官集中对死[读:sǐ]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审议,是仅次于皇帝的最终{繁:終}审级。具体来说门下省执行司法职务的是给事中,此官职设置虽然只是正五品,但有干预司法的封驳权。中书省则由中书舍人与给事中、御史组成(练:chéng)“三司”,受理天下冤滞案件
尚书省是行政首脑机关,其工作的相当一部分就是狱讼,左右仆射和左右(读:yòu)丞皆有一定的司法权和监督权,也就是《旧(繁:舊)唐书(繁:書)》中所载的“左右丞勾徒刑,左右仆射判流、死刑”。
其次,唐朝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部。作为六部之一,刑部除掌握司法审判政令外,也肩负着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刑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为佐贰官娱乐城,实际上侍郎主持刑部事《读:shì》务,刑部尚书大多为虚职。刑部下设四司,即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
四司皆设郎中为主官,员外郎为(繁体:爲)次官,其(拼音:qí)中刑部司是主{读:zhǔ}要的综合性司法审判部门。
再次、唐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其主要负责审判中央文武百官所犯罪行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另外对移交上来的死刑案件有重新核定权。大理寺主官为大理寺卿(qīng)一名,大理寺少卿两名,之下还设大理正两名,大理丞六名以及主簿、主典若干人。同时大理寺要对囚犯和其家属要尽告(练:gào)知其义务和保证其上诉的权利,这是唐代人文法制精神的一种体现。
最后、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若遇澳门银河到重大疑难案件,也可参与审判和直接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旧唐书》记载道:“大唐自贞观始,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另外,地方政府主官皆是{拼音:shì}负责刑狱的,从县令到府尹再到刺史,莫不如是。
唐朝的断狱流程也很复杂,已经非常接近现代的诉讼制度。
从起诉开始,到司法机关审判结束,一般大案要经过七个流程。第一、起诉与受理。唐朝起诉制度方面已经发展成为体系,其结构之严密,内容之丰富,堪称前代法制的集大成者。光一个起诉便分为告诉,也就是“告诉乃澳门永利论”;告发,也就是“告言人罪”;自首,也就是主动投案的“自告”;此外还有官(练:guān)告,也就是由朝廷的专职机构提出诉讼,一般是御史台,或者是分道巡查的勾检制。
第二、强制。对人犯规定的强制措(拼音:cuò)施,包{读:bāo}括逮捕和囚禁。一般逮捕和囚禁的权利由地方官府执行并承担。州一级是法曹参军负责督捕盗贼;县一级则是由县尉“主追捕盗贼、伺察奸罪
”另外对犯(拼音:fàn)罪嫌疑人的拘捕行为也作出了规定:“若持杖【拼音:zhàng】拒捍,格杀勿论。”
第三、查找证据。唐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审查词理,验诸证信”,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断案。但最重视的还是被告人直播吧的口供,但唐朝规定刑讯方式取口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拷囚不得三次,总数不得二百”,限制了官吏滥(繁:濫)用刑讯逼供的现象。
第四、审讯。法官必须根据告状内容进行审理,不得有告状之外德行为,这具有“不告不理”的性质。主持审讯的官员,至少是判官,如大理寺的寺丞、州府的法曹参军、县里的县尉等,但在实际中,一般都由各部门主官亲主刑狱。
第五、判决。在唐代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被称为“判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其实是大唐的de 法律本身。在断狱前,如果(读:guǒ)法律发生变动,则一般要按照从新、从轻的选择来判决,这显示了唐朝在立法方面的宽厚态度。
第六、上诉。审案结束,案情事实证据确《繁体:確》凿,能够定案后,司法机关须的告知罪犯及其家属,当面宣判。如认罪伏法则当时签名画押确认,如果不服判决则可提出上诉。在唐朝,除了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外澳门银河,也可通过登闻鼓、立肺石、投匦等方式向皇帝提出“直诉”。
第七、执(繁:執)行。对于死刑的执行,唐朝政府是慎之又慎的,一般都要经过长期的复核程序,另外执行死刑的时间也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依《狱官令》记载,死刑执行时间不得【练:dé】在“立春到秋分”,所以一年{练:nián}中只有六十多天才可执行死刑,需要注意的是,“谋反”大罪不在此规定范围。为防止死刑作弊,五品以上官员处死要由大理寺正监斩,地方死刑则由长史、司马、别驾等监斩。另外“流刑”也是重{zhòng}刑,按照其罪行大小分流两千、两千五百、三千里,俱在流所服役一年,流人妻妾必须随同前往,期满后编入流放户籍为民
其他刑法的执(读:zhí)行,都由小罪而来,就不一一解释了。
结语:总的来说,唐朝的刑狱制度大多是继承隋朝刑狱制度发展演变而来,但唐朝更多加入了大量的人文关怀和监督机制,才使得唐朝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正是这样,后世的历代王朝才皆以其为模本,建立了各自的刑狱制度,但从实质来看,后世王朝的刑狱制度无论怎样变换,都是依照唐朝刑狱制度的大框架下变动的,唐朝制度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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