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8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9,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拼音:gòng】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pinyin:zé}
第一条 根据《幸运飞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拼音:fǎ]》#28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9,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gè》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繁:辦]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拼音:xìng)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澳门金沙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练:xiào)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读:de》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繁体:縣》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繁体:辦》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pinyin:huò)者个(繁:個)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读:de]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繁体:辦》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pinyin:qí}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繁体:資)。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pinyin:jiè}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繁:辦》学校{拼音:xiào}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de》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读:jiào)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fáng 止(拼音:zhǐ)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gōng】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jù}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繁:國)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读:zú)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xiào}存续(繁体:續)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读:xiào》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繁:學)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dìng]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拼音:jī]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de 举办者参加学校{读:xiào}理事会(繁体:會)、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hé}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练:qí】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繁:設)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读:xíng]。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读:de}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繁:齣)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繁体:條》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繁体:會]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de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28一#29学校的名称、地址{读:zhǐ}
#28二#29办学(繁:學)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28三#29学校资产的(拼音:de)数额、来源、性质等
#28四#2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繁体:機]构(繁体:構)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28五#29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读:rén}
#2亚博体育8六#29出资人是否要{练:yào}求取得合理回报
#28七#29学校自行终《繁体:終》止的事由
#28八#29章程修改[gǎi]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繁:學)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繁体: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拼音:bù】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繁: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pinyin:pī】准,并书面说明理[lǐ]由:
#28一#29举办民办bàn 学校的社会组织[繁体:織]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8二#29向学生、学生家长筹《繁体:籌》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娱乐城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28三#29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de》
#28四#29学校章程不{练:bù}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28五#29学校理事会、董事会(huì)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读:bù)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练:zhèng)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繁:並》将批准(读:zhǔn)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练:dìng]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练:láo}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shí 八条 民办学校依(练:yī)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读:qǐng)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8一yī #29登记申请书
#28二#29办学许可证(读:zhèng)
#28三#29拟任法定代表人(rén)的身份证明
#28四#29学校xiào 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读:dìng)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拼音:zuò】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繁:辦)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de》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hǎo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极速赛车/北京赛车(繁体:員)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繁体:時)会议[繁体:議]。
民{pinyin:mín}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繁体:決]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28一#29聘任、解聘校长[繁体:長]
#28二#29修《繁:脩》改学校章程
#28三#29制定发展{拼音:zhǎn}规划
#28四(练:sì)#29审核预算、决算
#28五#29决定学校的{拼音:de}分立、合并、终止
#28六(读:liù)#29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繁:機]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fǎ》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繁:學]校内部组织机{练:jī}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读:shì】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繁:業)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读:shè)的课程、选用的教(拼音:jiào)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读:xiào},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拼音:jiào}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pinyin:de]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拼音:jiào)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读:zhǎn)教(拼音:jiào)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pinyin:zī}格培(读:péi)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拼音:péi}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pinyin:hé)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读:de]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拼音:shī)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繁体:當]不{pinyin:bù}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读:tā)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练:rèn)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繁体:訓]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xiǎng]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读:mín]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繁体:簡)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拼音:jiào】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繁:備)。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繁体:衕)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pinyin:yǒu]关(繁:關)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练:bù}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练:dé】滥收费用。
民办学{pinyin:xué}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读:mín]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xué)管理制度(练:dù),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读:jí)其教师、职员、受教[拼音:jiào]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练:yǒu)与同级同类公办学【pinyin:xué】校的受shòu 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shí 条 实施高等学(xué)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繁:審)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pinyin:zhàng)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拼音:qí}教师、职员、受(练:shòu)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读:jiā]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zhōng 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读:xíng]监《繁体:監》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繁体:記)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pī 机{练:jī}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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