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繁体:暫)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繁体: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繁:讓]和
转{pinyin:zhuǎn}让暂行条[繁体:條]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pinyin:zhì}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读:yòng)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
外的其他{练:tā}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yòng}权”)的转让、出租
、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f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ràng)、出
租、抵押活动进(繁:進)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练:pī)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练:de】土地使用(练:yòng)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
地dì 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mín)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
土地使[练:shǐ]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dì 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shǐ 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zhe 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拼音:hé]同,向当地
市、县人(拼音:rén)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繁:齣)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
抵交土地使用权出{练:chū}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繁体:轉)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jiàn 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shǐ》用权的一方称为受
让【练:ràng】人。
第八条 土[拼音:tǔ]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pinyin:rén》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读:shǐ】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yòng 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拼音:quán]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练:wù)租赁[繁:賃]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繁:爲)
。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读:chéng)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
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拼音:tǔ}地使用
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dān 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繁:稱]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yī 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
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wù]、其他附着物{wù}所有权,其使用
范围内的土地(pinyin:dì)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繁体:築}物、其他附着物作为[繁体:爲]动
产(繁体:產)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繁: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
地[练:dì]上建(拼音:jiàn)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ràng 、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
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拼音:dì)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fǎ)证件,向所
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繁体: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dǐ)
押土地使用权(繁:權)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拼音:dì]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繁:齣)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繁体:牴)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pinyin:dìng】,签订土地使用权转《繁:轉》让[ràng]、租
赁、抵押{pinyin:yā}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pinyin:shǐ]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
向所在地市、县人(rén)民政府交澳门新葡京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拼音:dēng]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繁:後)十五日
内,到所在地市、县人【rén】民政府土地管理澳门新葡京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登记(繁:記)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yīng 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pinyin:shǐ)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练:quán】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繁:衕);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读:dì)管理部门澳门永利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材料(拼音:liào)。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繁:轉)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
明[拼音:míng]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读:yā]人必须继续履行土
地使用权(繁体:權)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繁体:讓》合同
规定《练:dìng》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读:lǐ)部门同意,并按[读:àn]规
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拼音:mén)和城市规划部《bù》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
法规(繁:規)定重【pinyin:zhòng】新签订(繁: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
地登记手《读:shǒu》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繁:後],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物。需要建(读:jiàn)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wù 的,必《bì》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
有关《繁体: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读:dì}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
,必须征{pinyin:zhēng}得出租人同意[练:yì],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读:tǔ)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
部门批《pinyin:pī》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xīn}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
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繁体:並]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读:yīng)当自租赁合同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繁体:註)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拼音:yā)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繁:牴)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繁:債]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
、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fǎ 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繁体:處]分{练:fēn}抵押
财(繁体:財)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读:tǔ》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
日起《qǐ》十五日内,到所[读:suǒ]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手续。
第二十五(w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练:shǐ)用权出让【pinyin:ràng】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繁体:經)过协商后,在(练:zài)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bù}得
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nián 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澳门新葡京,区别土地使(读:shǐ)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等不bù 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开云体育(练:fǔ)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拼音:kuài)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拼音:yóu)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
表政【pinyin:zhèng】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读:shǐ》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繁:齣)让合同,到原《读:yuán》登{读:dēng}记机关办
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繁体:續】。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练:shǐ}用者再转让、出租、抵
押土(读:tǔ)地使用权时,须按本(练:běn)办法(拼音:fǎ)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
地使【读:shǐ】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练:gēn]据社会公共
利益的《pinyin:de》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练:tǔ)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
用的年限和开[繁体:開]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繁:齣)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
部出让(繁体:讓)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shí 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
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pinyin:fǎ}律保护。
第三十三(拼音:sān)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tǔ}地管理部门依(拼音:yī)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
定处理(pinyin:lǐ)。
第三十四sì 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繁体: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jiā)强对土地使用权
转让、出《繁:齣》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拼音:dǐ)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被检(繁:檢)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繁: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有(拼音:yǒu)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pinyin:chá】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繁体:製)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繁:與)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拼音:jí}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读:de)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拼音:yòng)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
按照国家有{pinyin:yǒu}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cóng]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活动《繁:動》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pinyin:yòng}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
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xíng]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shī》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
转让、出《繁:齣》租、抵押土地使《pinyin:shǐ》用权[繁:權]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
织进行清理,并按àn 《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shí》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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