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广西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jù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lì》》,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练:èr】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读:hé》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繁体:鎮》,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sān》条
自治【练:zhì】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练:mín]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拼音:zhèng)区域内的《读:de》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pinyin:sì】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繁:責)任制度。
第五条(繁:條)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拼音:míng)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拼音:róng》和环境卫生作《zuò》业人员的劳动,不(bù)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tiáo)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繁体:衛)生的行为【pinyin:wèi】,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拼音:hé》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tiá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pinyin:shēng}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yǒu 关责任人员的(拼音:de)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繁体:條)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繁体:誌)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练:dìng》的城市容貌标准[繁: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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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繁体:條)
城市各有关主{pinyin:zhǔ}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zhào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拼音:bǎo)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拼音:shí】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pinyin:bù)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繁:設)置安全网的【拼音:de】,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繁体:條]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pinyin:kuò】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繁:當》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世界杯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pinyin:gào)、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读:shí)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练:shì】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拼音:tóng]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拼音:shǒu》续。
设置城市户外(wài)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qīng 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pinyin:huán}境相(读:xiāng)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繁体:當)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练:yīng】当及时修复(繁:覆)。
第十四【pinyin:sì】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繁体:損]、字体残缺、灯光显[繁:顯]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繁体:維)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pinyin:w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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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开云体育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练:zhào】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繁体:週]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繁:鋪],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拼音:shí》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练:àn)照规guī 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bā)条
城市范(繁体:範)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d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繁:單》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繁体:攪》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拼音:lán]、警示标志和hé 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读:cái]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繁:廢)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繁:漿]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pái 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练:liù],施工造成的路面《繁:麪》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繁体:覆),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pinyin:fǎ}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读:tiáo)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ní)驶入城市道路(pinyin:lù),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练:èr)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拼音:tíng)车位《拼音:wèi》置的区域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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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jī 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yǒu 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拼音:chéng】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xīn}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练:èr}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pinyin:rén)或者管理人应{pinyin:yīng}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gòng 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繁:麪》无漂浮物,
,二,驳【练:b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pái}水口应(繁:應)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繁体:擋》,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繁:齊》有序。
第三章 城【拼音:chéng】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繁:條)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pinyin:jìng)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pinyin:fú)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tiáo]件。
第二十四条(繁:條)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wèi 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jìng}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繁:條》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幸运飞艇二十六条【tiáo】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读:guǒ】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fù)属用房[练:fáng]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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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练:qí》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de 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pinyin:yīng】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shí 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fǔ 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澳门银河,城市(读:shì)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pinyin:dào】,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练:shāng)场【pinyin:chǎng】、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繁体:車]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澳门金沙共建筑(繁体:築)物。
第二十九条(拼音:tiáo)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繁:當]与周(繁:週)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拼音:sān】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繁:條)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xíng}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拼音:gòng)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读:sān】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拼音:huò)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练:rén]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sān】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繁体: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bù)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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