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读:zhī】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pinyin:wù),数额较大的,处3年{nián}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繁体:彆]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pinyin:guān】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澳门银河最高人民检(读:jiǎn)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繁体:籤)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yuán}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qǐ 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rén}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gāo 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拼音:fǎ】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练:fēn]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读:xìng)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繁:際)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拼音:j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yǒu]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pinyin:tā}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读:shǐ】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zhēn}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拼音:huò)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pinyin:de】;
三)挥霍对方当【练:dāng】事人交付[拼音:fù]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繁体:衕)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读:bǎo】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练:shù]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开云体育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练:tóng】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繁体:餌],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pinyin:dìng】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繁: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pinyin:mín)法院《关于在审理[lǐ]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pinyin:jí)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jiě)释》[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zuì}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一一 年【练:nián】 三 月 一 日
法释〔2011〕7号[繁: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繁体:檢)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àn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nián)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pinyin:mín)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pinyin:sù】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pinyin:fǎ)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繁:萬]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繁:額)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读:rén》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繁:確》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读:tǐ)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繁体:條)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yī》的,可以依照刑法(f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guǎng 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繁体:數]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pinyi世界杯n:jiù)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繁体:詐]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拼音:de》;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zhòng 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pinyin:jìn】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繁体:數》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练:dìng》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繁体:數》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繁: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de};
(二)一审宣判[练:pàn]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fēn)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练:sì》)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拼音:qíng》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澳门金沙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练:jìn]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拼音:de),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de}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繁:罰】。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繁:實)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拼音:zhòng】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繁:罰):
(一)发送【拼音:sòng】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pinyin:w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拼音:wēi]害严重的。
实施前【pinyin:qián】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pinyin:hài]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suì),又有未遂《读:suì》,分别达[繁: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pinyin:qí)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繁体:幫]助的,以(练:yǐ)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繁:騙)罪的,依[练:yī]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pinyin:de)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繁体:額]的比例发还hái 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yú)清偿债务或(拼音:huò)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xià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pinyin:shōu}取的;
(二)对方《fāng》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繁:價》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繁体:於》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读:qǔ】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fǎ 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练:piàn}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拼音:zhì】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gōng 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读:tuán)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繁体:來),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练:hài》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读:yí》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拼音:fǎ】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pinyin:qǐ)诉、审判。
最【zuì】幸运飞艇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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