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个人觉得应为大学时真正获得了意义上的自由 独立 在这个时候最容易影响自己的就是这三个因素 社会给与 我们一
为什么说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
个人觉得应为大学时真正获得了意义上的自由 独立 在这个时候最容易影响自己的就是这三个因素 社会给与 我们一个环境 而学校的气氛 环境 家庭的教育都是影响我们的重要时刻 此时是三个聚焦的时候 所以是共同责任咯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什么责任?
现在各个学校都在加强生命和安全教育,可是相当一部分家长甚至一些社会人士,以为只要孩子进入学校,学校就应该负担其全部生命安全责任,其他的问题就不去追究或者轻描淡写。而且有些媒体不《拼音:bù》问青红皂白,只要学生出了事就将矛头对准学校。
安全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校当然义不容辞地要加强学生的生命教育,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但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de】地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单靠学校[练:xiào]一方显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
政府、社会和家长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quán)教育,提高防范意(拼音:yì)识,配pèi 合学校搞好学生的安全工作。
只有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杜绝[繁:絕]安全隐患。事故一旦(pinyin:dàn)发生,追究起来也应该实事求是,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就由谁来承担,不能相互推诿或指责!
学校应澳门博彩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pinyin:gōng}作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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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澳门新葡京一#29、法规{练:guī}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8以下称为监护人#29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繁:學)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bǎo)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28幸运飞艇二#29、法《读:fǎ》规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练:shēng]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一条文从普通情形和特殊情形两个方面来规定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承【练:chéng】担监(繁体:監)护职责的问题。
1.普通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繁体:學》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在普通情形之[练:zhī]下,“学[繁:學]校对《繁:對》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8试行#29》的相关规定,监护(繁:護)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hài]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谁是未成年(pinyin:nián)人的监护人?
按照《中【练: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拼音:liù》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de},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读:jiě)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繁体:願)意承担[繁:擔]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pinyin:cūn)民委员会同意的
④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人[练:rén]的,由未成年(pinyin:nián)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一条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详尽表述,它并未将学校列入其范围。
可见,按照我国{pinyin:guó}法律的规定[dìng],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普通情形下,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3.特殊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繁:職]责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在“法律有规定的或者澳门金沙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之下,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hù)职责。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法【拼音:fǎ】律(pinyin:lǜ)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负监护职责。
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在某些寄宿制学校,学校有可能会与学生的家长签订专门的协议,约定学生的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总之,“特殊情形”是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若法律无规定,或学(繁体:學)校(读:xiào)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无约定,则特殊情形即不存在。
4.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繁:職]责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拼音:jiào)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hé 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pinyin:yīng}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28即未履行前述shù 职责#29,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5.监护人的(pinyin:de)监护职责和学校安全职责
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28没《繁:沒》有过错也要担责#29,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28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29。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这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可以避免因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而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行{pinyin:xíng}的不良后果的出现。这既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又可以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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