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思想主张?礼刑并用。唐太宗李世民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魏征和封德彝辩论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由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就是以礼刑并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法令简约
唐朝思想主张?
礼刑并用。唐太宗李世民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魏征和封【读:fēng】德彝辩论的基础上,积极推行(xíng)以《yǐ》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由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就是以礼刑并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法令简约。法令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唐统治者认为隋朝败亡的原因之一就是法王太密,所以唐历代统治者提出“简而易从,约法之章.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罪犯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历史法律权利的三阶段?
奴隶社会时期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pinyin:guī}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28墨、劓、刖、宫、大辟#29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繁体:規)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pinyin:gè}诸侯国基本上沿(pinyin:yán)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读:gǎi》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拼音:shì》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拼音:zuò》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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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zhǎn》、巩固封建生产关系(繁体:係),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28或作囚#29、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练:chí}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澳门银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繁体:製)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读:hòu)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拼音:wén》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拼音:àn》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繁体:惡]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澳门金沙晋的《晋律》#28又称《泰始律》#29,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pinyin:shì】》,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繁体:瞭)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繁体:種]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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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繁体:開)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拼音:qián)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娱乐城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pinyin:hé)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练:xíng}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繁:對)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jiā)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拼音:rén];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练:le}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jiàn}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suǒ)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dù)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
为(繁体:爲)调整封建国[繁体:國]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繁体:權》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读:lì》》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xíng)政立法的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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