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我国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是什么?隋朝时期的司法设置是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一个部门掌管所有大小地方案件(这个制度由秦朝廷尉衍变,北齐名为大理寺)唐朝贞观之前与隋朝无异,最高审判机关依旧是大理寺,但是贞观年间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
隋唐时期,我国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是什么?
隋朝时期的司法设置是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一个部门掌管所有大小地方案件(这个制度由秦朝廷尉衍变,北齐名为大理寺)唐朝贞观之前与隋朝无异,最高审判机关依旧是大理寺,但是贞观年间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後,专设受事御史一员,以御史充任,每日一澳门银河人轮流受理词讼。从此,凡重大(pinyin:dà)案件,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联合审理。大理寺负责审讯人犯、拟定判词,刑部负责复核,同时报御史台监审
所以至唐贞观之后,中国的最高审判机构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大理寺,而是三法司。之后除了元朝没有【读:yǒu】沿袭,明{míng}清对于三法(拼音:fǎ)司沿袭的非常彻底。
唐朝三法司的职责?
唐代的官制承袭于隋朝,尽管在官署名称上有几次变动,但是对大理寺的职能没有大幅度的改动,为了将司法权收归中央,相继又设立了刑部、御史台两大司法机构,形成了三法司分权制衡的局面,限制了大理寺的部分权利,最终的司法权又回到了皇帝手中。唐代大理寺设有大理寺卿一人,最高长官,“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总领大理寺事务,从三品;大理寺少卿二人,从四品;正二人,丞六人,主簙二人,录事二人,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狱丞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一百人;司直六人,史十二人;评事十二人,史二十四人。唐代大理寺“掌鞫狱、定刑名、决诸疑谳。”是专门的审判机关,其主要功能是审判、复核和监狱管理,大理寺本身并不具备行大理寺具有审判职能,而且是其主要职能,但是大理石寺的审幸运飞艇判职能是有限制性的,并不是全国范围内所有的案件都由大理寺审理,那样的话,无论是时间和精力都不允许,因此,大理寺的管辖案件就有了限制性特征,它所管辖的案件有下据《唐六典》记载:“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这段记载充分说明了大理寺所管辖的案件主要就是中央所属各机关的犯罪人员处徒刑以上案件的审理,所犯徒刑以下的,如笞、杖刑则交由本司长官负责处理。左右金吾卫是唐代官署名称,属十六卫中的两卫,主要负责皇宫和京城的治安和巡逻,是皇帝的卫队,因此,金吾卫所破获的案件一般都是大案,要案,涉及到皇室的《拼音:de》安危,甚至是皇帝的安全,必须交由大理寺审理。
《唐六典》记载:“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繁:斷]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纠获[繁体:獲],亦送大理。”从中可以看出,由左右金吾卫管辖的案件也必须要交由大理寺负责审理。
据杜佑的《通典》记载:“诸犯罪在市,杖以下,市决之。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其在京市,非京兆府,并送大理寺。”
唐代【pinyin:dài】对于各地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一旦出现案件比较重要,或者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地位较高的时候,则是派三司使共同主理,其中大理寺必定出一人,也就是“三司使”。据《通典·职官》记载:“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也就是要求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根据案件的不同,大理【读:lǐ】寺派出人员的级别也会有所不同。
唐代大理寺的复核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地方疑难案件的复核和对死刑的复核上,一般来说,大理寺对地方疑难【pinyin:nán】案件的复(繁体:覆)核必须要奉旨前往,对死刑的复核也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进行的。
唐代大理寺有复核地方案件的权利,对于地方案件,唐代大理寺的主要复核形式就是大理司直“承娱乐城制出使推覆”和大理评事“出使推按”,二者都是[练:shì]奉诏出行,对地方疑难案件进行复核、审理。
其中大理寺司直的主要任务是就是(pinyin:shì)推求案情,进行复核,同时大理寺也会通过对监{练:jiān}狱中在押囚犯的检查,来复核是否存在冤狱,检验案件判决是否公平公正。
唐代对[繁体:對]死刑的判决控制严格,开元二十五年以前,死刑案件由刑部复核,开元二十五(wǔ)年以后死刑案件则是由中书门下进行复核。有异议的则交由大理寺重审,同时,大理寺还有对五品以上官员死刑的监决[繁:決]权。
大理寺的监狱管理职能。唐代的监狱众多,各州县都设有监狱,《新唐书》中规定:“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繁体:長)安、万年、河南、洛阳县咸置狱。其余台[繁:颱]、省、寺、监、卫府皆不置狱”,大理寺属于{练:yú}唐代的中央监狱,关押大理寺审判的犯人,包括犯罪的百官,金吾卫抓获的犯人和大理寺需要重审的死刑案件的犯人。大理寺设有狱丞四人,从九品下,负责“率狱吏检校囚徒,及枷杖之事
”;狱丞下面设有狱吏,其中,狱史六人,澳门伦敦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问事一百四十八人。据《寺监职员令·大理寺条》规定:“狱丞掌率狱吏,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shǔ)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囚{读:qiú}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大理寺监狱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从对囚禁、械具的使用,到囚犯的衣、粮、医等诸多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流澳门新葡京程。唐代大理寺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与刑部、御史台并称三法司,负责唐代国家的司法行政事务,同时还掌管着中央监狱——大理寺狱,在唐代的司法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受到来自于刑部和御史台的分权制衡,在大理寺的职能发挥方面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也是唐代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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