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文件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全市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西安市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文件全文第一章 总《繁:總》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hóng}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读:běn】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全市重大(dà)自然灾害(pinyin:hài)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繁体:條] 从事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pinyin:d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dù)、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hǎo}、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繁体:進)、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读:lǐ》,对储澳门威尼斯人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繁:門》委托,具体负责{pinyin:zé}储备粮日常管理lǐ 工作。
市财政{读:zhèng}部门负责安排【pinyin:pái】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长安、临潼、阎良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粮(繁:糧)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储备[繁:備]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储备粮所需贷款, 按照国家有《拼音:yǒu》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储[繁:儲]备粮管理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储[繁:儲]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 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àn),由市粮食行政(读:zhèng)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读:zhèng)府批准。
第九条 储备粮的购进、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pinyin:shì}财政部门在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的意见后制定。购进(繁体:進)、销售计划《繁体:劃》具体由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条 储[繁:儲]备粮按储存年限和库存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
储备粮轮换计(jì)划,由市储备粮(繁:糧)管理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将储备粮的购进、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于计划(繁体:劃)执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繁体:糧】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及省农发行营业部。
第三《拼音:sān》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pinyin:shí}二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练:dào)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拼音:guī)范的要求{读:qiú};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练:xíng]、进《繁:進》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shì 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读:suǒ》,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繁:庫)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世界杯 (四)具有(拼音:yǒu)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w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 市储备粮[繁:糧]管理机构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承储企业有关情{qíng}况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练:bèi】案。
第十四[练:sì]条 建立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pinyin:zhì】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十五条《繁:條》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繁体:傢)、省、市有关储备粮[繁体:糧]管理的法规、规章、质量标《繁:標》准、技术规范;
(二)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pinyin:cún】、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练:chéng》储备粮的购进、销售计划和轮换任务;
(四)对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和储存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完{wán}善的储备粮质量档案【读:àn】;
(五)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虫、防霉、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管理制(繁:製)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拼音:shī》。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pinyin:xià)列行为:
(一)擅[shàn]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练:mán}报储备粮数量;
澳门威尼斯人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pinyin:zá】掺假、以次充好;
(四(读:sì))擅自更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管理不善造《拼音:zào》成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
(六)储粮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拼音:huà》学药剂或者超{chāo}量使用化学药剂;
(七)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bǎo)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读:rù】账、旧[繁体:舊]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储备粮购进、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繁体:場]公开进行xíng ,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购进和轮[繁:輪]入的储备粮必须是经市粮(繁:糧)油质量监督检(繁:檢)验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的新粮。
第十[练:shí]九条 市储《繁体:儲》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财务报表按时报送市粮食【读:shí】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承储(繁体:儲)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粮由市储备[繁:備]粮【繁体:糧】管理机构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一(pinyin:y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繁:儲]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四章 储备粮的动用{yòng}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粮食应急预[繁体:預]案[练:àn],完善市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出(繁:齣)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拼音:bù)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读:shēng》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时;
(三(sān))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储备粮【繁体:糧】,由【练:yóu】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下(拼音:xià)达《繁:達》应急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具{pinyin:jù}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练:yòng]储备粮并下达应急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繁:門)和有关区县人民(mín)政府对储备粮应急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练:pèi}合。
第二十六条 任何hé 单位和个人不得{dé}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繁:變》储备粮应急动用命令。
第五章 储《繁:儲》备粮的财务与信贷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的de 储存费用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拼音:fǔ]批准后执行。
储备(读:bèi)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繁:貼》,由市财政部《读:bù》门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储备(繁体:備)粮的轮换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储备粮规模和规定的标准拨付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市储备粮管理机构根《gēn》据轮(繁体:輪)换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通过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储备粮的质量监督《读:dū》检验费用,由市财《繁:財》政部门据实拨付市储备粮管理机构(繁体:構)。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贷款(拼音:kuǎn)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拼音:jiǎn)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的储存[练:cún]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实行年【pinyin:nián】度结清制度(练:dù)。
第三十条 储备粮的入【练:rù】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练:zhèng]部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繁体:經)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销售的储备粮,形成价差亏损的,由市财政承{chéng}澳门新葡京担;形成价差盈余的,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任(pinyin:rèn)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各项费用等财政资金【pinyin:jīn】。
第六章 监督检【jiǎn】查
第三十三条 市《读:sh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繁:門]、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依法(拼音:fǎ)定期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繁体:業)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繁体:瞭]解储备粮购进、销(读:xiāo)售、轮换计[繁:計]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pinyin:yuè}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拼音:lǐ》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繁体:題)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拼音:wèi》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chá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繁体:幹》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世界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储备粮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yǒu)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qí)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购进(繁:進)、销售、年(nián)度轮换计(繁体:計)划及应急动用命令的;
(二)与不具[拼音:jù]备储备粮承储条件的粮食企业签订储粮合同的;
(三)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pinyin:cún】安全quán 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不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练:àn》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pinyin:gǎi)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pinyin:zhòng}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de),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zhuī)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繁体:違]反本办《繁体:辦》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pinyin:chéng】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拼音:bā》章 附 则
实施日【pinyin:rì】期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练:rì)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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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西安市应急成【pinyin:chéng】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