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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不动产[繁:產]划拨地过户

2025-02-22 04:44:42Business-Operations

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fǎ}。

  世界杯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读:fǎ》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读:yǒu}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以yǐ 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pinyin:bō】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拼音:fǎ》。

  幸运飞艇第二条 划拨土【pinyin:tǔ】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

  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拼音:yòng]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拼音:de)转让、出租

  、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pinyin:f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练:tǔ】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抵押活动(繁体: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读:lǐ]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bù)得转让、出租、抵【练:dǐ】押土《练:tǔ》

  地使用(练:yòng)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bù 门批准,其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拼音:yā》:

  (一)土地使用者为[繁:爲]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拼音:yǒu】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拼音:dì】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繁体:籤】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

  市、县人《拼音:rén》民政府交付《读:f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

  抵交(练:jiāo)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读:dì》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读:rén》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pinyin:dì]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

  让人【拼音:rén】。

  第八条 土地使[练:shǐ]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繁体:齣)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读:shǐ}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繁体:爲)。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拼音:quán)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筑物、其《拼音:qí》他附着物租赁给[繁: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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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

  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拼音:gōng)抵押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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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作为按àn 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pinyin:yā}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繁体:條》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

  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读:fù》着物所《练:suǒ》有权,其(pinyin:qí)使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yòng)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拼音:fù)着物作为动(繁体:動)

  产转【pinyin:zhuǎn】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练:tā】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繁:內)的土地使[练:shǐ]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pinyin:dì]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

  国有土地使用{拼音:yòng}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练:jiàn],向[繁体:嚮]所

  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dì)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读:zài)接到转让、出租、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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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shí】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pinyin:shēn》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繁:齣)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繁体:牴)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拼音:yòng)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拼音:shǐ}用权转《繁体:轉》让、租

  赁、抵(繁:牴)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shí】日内,

  向所在地市、县人【拼音:rén】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练:shǐ】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读:tǔ)地

  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拼音:ràng)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繁体:當)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

  内[繁体:內],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拼音:mín】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繁:牴)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读:dēng】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拼音:yī】)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繁体: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练:yòng》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míng 文件

  、材cái 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繁体:讓)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

  明的[pinyin:de]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读:yā】,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繁:衕]。

  直播吧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pinyin:yòng]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练:rén)民政【练:zhèng】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繁:規》

  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bù)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hé)本办(繁体:辦)

  法规定重{练:zhòng}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拼音:tóng],调(繁体:調)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繁: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pinyin:xìng】建筑物、构

  筑物wù 。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pinyin:w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练:rén》同意,并按照

  有关法律(练:lǜ)、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pinyin:tǔ】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

  ,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繁:經)土地(拼音:dì)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

  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拼音:xīn)签订土地{dì}使用权出让合同,调

  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练:dì】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lìn 合同终

  止之日起十五【拼音:w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zhǐ)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

  止之日{rì}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繁: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

  、破产(繁体:產)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拼音:fǎ)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

  财【cái】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拼音:dì】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

  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拼音:dì】市、县人【拼音:rén】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手续{繁:續}。

  第二十五条(繁体:條)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

  使用{pinyin:yòng}权出让手续时shí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读:d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yòng 权出让合《繁体:閤》同中订明,但不{bù}得

  超过《条例》规定的最(练:zuì)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繁:牴]押

  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dì 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dìng)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bù》门根据基准地《拼音:dì》价,按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开云体育期限和地块条件核(读:hé)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繁:讓)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

  表政府收取,按国{pinyin:guó}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拼音:b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拼音:yǒu》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繁体:齣)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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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注销出《繁体:齣》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yòng)者再转让、出租、抵

  押土地(读:dì)使用权时,须按【àn】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读:tǔ)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繁:記)手续。

  第三十(pinyin:sh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读:yào],可以【拼音:yǐ】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读:yòng)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

  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繁:應)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àn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

  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繁体:違]约赔偿。

  第三十shí 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

  手续(繁:續)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yòng)权的单位和

  个[繁:個]人,由所在地市(练:shì)、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

  定dìng 处理。

  第三十四[读:sì]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练:rén)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读:shǐ》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繁体:監)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练:liù》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pinyin:rén】应当予以配合,如实[繁体:實]反映情况,提

  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pinyin:zǔ)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繁: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读:d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pinyin:gōng)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tā)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读:rén)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繁:業)务活动的经费,

  按照国(拼音:guó)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sh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活(huó)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拼音:wū)、举办联营

  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读:bàn)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pinyin:fǎ]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

  转让、出租、抵(繁:牴)押土地使用权(繁:權)行为,市{pinyin:shì}、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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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繁: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拼音:j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繁: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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