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多久?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多久?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之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 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 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 定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哪些行为?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读:yì)
后【pinyin:hòu】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拼音:kuǎn):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拼音:bù)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练:qī]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xìn)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练:de]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直播吧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繁:機》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繁体:辦》理危害计算机信息(拼音:xī)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读:yòng)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繁体:據]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拼音:qíng)形之一的,应《繁:應》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yī》)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练:lǐ】或者传[拼音:chuán]输(繁体:輸)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澳门金沙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练:shī)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shàng 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繁:證》、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pinyin:de】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繁体:嚴)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繁体:當]认定为《繁体: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读:bié)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dìng 标准五[拼音:w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澳门金沙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繁:時]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繁:機》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yīng 用程序,致使生产[繁体:產]、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pinyin:zào】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澳门伦敦人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练:xíng}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繁体:進)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pinyin:yīng】用程序的;
(二)能够(繁体:夠)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xù}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pò 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繁:係]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de 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bō}的de ;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拼音:gōng)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练:yǐ]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练:guǒ】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qíng》形之一的,应(繁体:應)当(dāng)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开云体育文件等媒介传播,致《繁体:緻》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练:èr))项[繁体:項]至第(四)项【pinyin:xiàng】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pinyin:guǒ】的。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拼音:bā》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xíng)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繁体:機)信息系统功能、数《繁体:數》据《繁:據》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练:rù]、服务器托[繁体:託]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读:wěi》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fǎ}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yán 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拓展资(繁:資)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繁:壞)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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